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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好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 主要负责人责无旁贷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本单位主管人事培训、财务劳资、安全管理、业务主管等多个部门以及人、财、物的安排。实践中,往往是安排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最难处理和协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求培训,人事培训部门想组织培训,业务主管部门不愿意培训,特别是涉及车间主任班组长等人员,负责生产经营的业务主管部门担心影响本部门的生产经营业务活动和经济效益,不愿意安排教育和培训。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是具体落实从业人员教育和培训任务,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安全操作技能的重要保障,包括经费保障、教育培训内容以及组织实施措施等内容。因此,主要负责人有责任有义务,组织有关人事培训、财务劳资、安全管理、业务主管等部门认真制定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并保证计划的落实,重点抓好新员工和调换工种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

       近年来,在一些执法检查活动中暴露出了不少企业主要负责人因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法律意识淡薄等问题而被依法进行处罚的典型案例。例如:

       2022年4月19日,潍坊市应急局执法人员根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对潍坊某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高某存在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实施本单位2021年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违法行为。高某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拟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2.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9日,潍坊市应急局执法人员根据全省区域性异地执法检查集中行动(第二阶段)移交线索,对山东某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丁某某作为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实施本单位2021年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丁某某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2.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9月16日,应急管理部安全执法和工贸监管局会同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对芜湖市某钢铁有限公司以明查暗访方式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王某华存在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教育培训计划;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且主要负责人长期不在岗,对公司疏于安全管理。主要负责人王某华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繁昌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责令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王某华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3.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从业人员既是安全生产的保护对象,又是保证安全生产的决定因素。具有安全素质和技能水平高的从业人员,是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安全进行的前提。企业要坚持安全培训常态化、制度化,做到第一责任人专题讲安全,一线员工互动讲安全,开展安全生产“公开课”“大家谈”等学习活动,利用企业安全知识培训,对员工开展警示教育,观看安全生产警示教育片,分析事故案例,让员工学会应知应会安全常识,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应变处理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应急管理部指出,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全面负责,必须同时承担起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正确处理好安全与发展、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做到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生产。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将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履行职责落实到执法检查中,督促“关键少数”依法履职,推动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