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19日第49号令——有关修改和完成国家卫生兽医局NSVFSA局长第100/2004号令——批准规定有关用于直售消费者或供人消费食品加工的渔业品、甲壳类、软体动物、腹足类及无尾两栖动物兽医卫生控制补充条件的兽医卫生标准 (提供英文,1页)。
通报时间:2006年2月15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内脏发现寄生虫并可彻底清除的整鱼必须 在兽医卫生监督下的一家经过兽医卫生认可、具备有效清除寄生虫设施、符合避免污染的卫生条件企业内进行加工; 根据现行国家兽医卫生法宣布,肉或肉与内脏发现寄生虫的鱼不适合人食用,市场也不予接受。
通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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