犬类等动物进出口检疫法规的修正案及根据狂犬病预防法做出的相关通知。(提供英文,18页)
通报时间:2004年8月12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a.当世界,特别是亚洲大量爆发狂犬病之时,被认为没有接种狂犬病疫苗的幼犬进口正在增长。因此,我们决定对目前的犬类动物进口体系进行评审,以防止狂犬病通过这些动物的进口传入日本。 b.修订概要是:BR> (1) 预先通报系统 拟进口犬类等动物的人员必须在进口前40天通报规定的信息。 (2) 接种疫苗及扣留期 -如犬类等动物是从指定的狂犬病非疫区进口,则扣留时间少于12小时。 -如从指定的狂犬病非疫区以外的国家进口的狗或猫符合以下所有要求,则扣留时间少于12小时。 -应在犬龄3个月或3个月以上时接种防止狂犬病的疫苗。 -应在初次接种后不少于4周内,并且应在初次接种的有效期内再次接种。 -自再次接种疫苗被抽取血样后,必须在出口国内至少滞留6个月。 -血样必须经过针对狂犬病的抗体滴定检测,滴定值应超过0.5 IU/ml。 -其它犬类等动物,应在动物检疫设施内扣留180天。 (3)永久性标识 建议犬类等动物在初次疫苗接种前,应标记永久性标志(包括微芯片)。当犬类等动物没有永久性标志时,被视为无出口国动物健康机构签发的兽医证书,因为仅凭兽医证书无法对其进行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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