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PH通报草案(No…) B.E. (…),“辐照食品”(提供泰文,5页)
通报时间:2006年4月11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MOPH拟修改与辐照食品相关的措施,详细如下: (1)撤消MOPH第103号通报(BE. 2529),由本拟订措施蘀代。 (2)除符合有关食品辐照加工的推荐国际规范法典(CAC/RCP 19-1979, Rev.2 - 2003)外,辐照加工还应符合该拟订措施的特定要求: - 放射源: (a)Gamma 射线放射核60 Co、或137 Cs, 或 (b)等于、或低于5兆电子伏[MeV]的机械源 X-射线 , or (c)等于、或低于10兆电子伏[MeV]机械源电子 吸收剂量取决于辐照的目的(见本拟订措施附件),但总吸收剂量不得超过10 Kgray。 - 符合所需加工控制的辐照企业应由主管机构批准。 (3)食品辐照应按照技术及/或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要求进行,且不应取代GMP和GAP。 (4)除有关标签要求的MOPH通报及有关食品的通报外,本拟定措施规定的标签应注明以下内容: (a)食品辐照加工总部的名称和地址。 (b)注明“辐照”的标签、或其它具有类似内容的标签。 (c)辐照处理的特殊目的,如“为了”。 (d)使用辐照处理标志是自愿的,但一旦使用,必须符合本通报附件指定的标志,并放在食品名称的右侧。 (e)辐照处理日期。 (5)食品包装应符合GMP,包括辐照处理前和辐照处理后。 (6)标签要求的过渡期为1年。"
通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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