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精产品卫生标准修正案草案。(提供中文及英文译本,2页)
通报时间:2005年10月31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酒精产品准许进口。酒精产品必须根据相关卫生机构公布的酒精卫生标准接受检验。酒精产品现行卫生标准如下: 甲醇含量: 葡萄酒: 低于3000 mg/L(100% 普通酒精); 其它酒精产品: 低于1000 mg/L(100%普通酒精)。 铅含量: 低于0.3mg/L. 二氧化硫残留限量: 由果类制成的酒产品: 低于0.25g/kg; 由谷类制成的啤酒或酒类产品: 低于0.03g/kg。 酒类产品卫生标准第2条规定的甲醇含量修改如下: 果酒及威士忌:低于2000 mg/L (100%普通酒精)。 啤酒、发酵谷类饮料、其它发酵饮料、威士忌、纯酒、米酒、其它蒸馏酒、料酒、可饮用普通酒精:低于1000 mg/L (100%普通酒精)。 此外,酒精品内铅及二氧化硫残留限量的卫生要求未做改动。甲醇含量规定将在酒精品卫生修改标准公布后6个月生效。上述标准第3和4条规定了酒精产品铅及二氧化硫的残留限量。"
通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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