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疫苗进口检疫要求(草案,提供英文,1页)。
通报时间:2006年4月3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动物疫苗”指的是微生物派生成分的加工品。产品包括以下内容: A. 3002.30.10.00-4 ""抗口蹄疫疫苗"" B. 3002.30.90.00-7 ""其它兽药疫苗"" 进口动物疫苗时,进口商应具备兽药进口许可证或由国家主管机构批准的进口许可。 进口的动物疫苗应与兽药进口许可证或进口许可内的描述相同。 进口动物疫苗的每批货物应具备出口国检疫机构签发的原产证,并应用英文、中文,或中英文说明以下内容: A. 生产厂家名称和地址; D. 产品名称、包装件数,及批号; C. 如动物疫苗是从第三国进口,然后再向该国出口,则应注明生产国名称。 在首批货物进口前,许可证的内容及格式应得到动物检疫机构的同意。"
通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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