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业部(DA)管理令(AO)2000年分册No.16:针对菲律宾肉类和肉制品的进口的规则、法令、指标、标准和程序(8页)。
通报时间:2000年6月9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DA AO 16整理并促进了现存有关菲律宾肉类和肉制品的进口的规则、法令、指标、标准和程序。该AO法令作出如下规定: 对来源国的要求:(a)进口国保证SPS进口许可(VQC)要早于进口;(b)货物要伴随有国际兽医证书(IVC);(c)出口国只输出宰杀3个月以内的冷冻肉;(d)出口国政府兽权威机构要对其疫病状况提供月度报告;并且(e)政府在确信有疫病爆发时可中止进口。 SPS进口许可的发放:(a)进口国申请VQC并在BAI支付必要费用,且VOC应由农业部长发放;(b)DA为每个货箱发放一份VQC;并且(c)VQC的有效期为3个月且按规定可沿期一个月。 来自进口国的要求:(a)进口车国应通知DA货物的到达(至少提前3天);(b)没有VQC的货物将被没收;(c)IVC提供VQC的连续号;(d)货物服从BAI和NMIC兽医和实验室的检验及收费;(e)以及准入的货物要服从由NMIC进行的定期检验。 标签和包装要求:(a)商标名称;(b)活性成份;(c)以公制记的质量;(d)来源;(e)管理程序说明;(f)产品分类;(g)标明“出口菲律宾”字样;(h)制造商及出口商的名称和地址;(i)生产组别号;和(j)所用语言必须为英语和法语。 货物扣押条件:(a)货物进口先于VQC的发放;(b)货物没有VQC的支持;(c)货物没有VQC伴随;(d)IVC未提供VQC编号;(e)货物被认定对健康和生命是不安全或有害的;(f)货物来源于禁止国家或有疫病爆发的国家;(g)货物来自可疑肉类、植物或设备;(h)货物上未标明“出口往菲律宾”的字样;(i)进口国拒绝追加相关进口文件;(j)货物掺假;(k)货物被使用及/或被转让但未为NMIC所澄清;(l)货物的数量超出VQC所显示的数量;(m)货物不合乎标准; (n)货物无标签。 货物扣押程序:(a)没收的货物将按上述(a)到(j)条返还其来源国;重新出口到第三国;并/或由所有者支付费用进行销毁或烧毁并(b)没收的货物将规依据海关总署和DA关于拍卖、卫生/安全的法规按上述(k)到(m)条分别地进行处理。
通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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