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订修改食品药物法规(1277- 禁止某些兽用药物)
通报时间:2002年2月12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根据食品药物法规的规定,所有用于预防治疗疾病及促进动物生长(包括用于食品生产的动物兽)的用药物在出售前,必须经过加舀大卫生部审批。在该审批程序过程中,加舀大卫生部科学家审查了生产商提交的毒性数据,对风险及使用这些药物的好处进行了评估。 由于对一种兽用药物的安全性具备了新的信息,加舀大卫生部有害物管理协调署(PMRA)对这些信息进行和复查并提议,必要时对法规进行适当地修改。 已获得的科学数据涉及到经5-硝基亚硝基nitroimidazole兽用药物处理的食品内残留物安全性问题。因此,加舀大卫生部建议修改法规,禁止销售该管理级别的兽用药物、用于食品生产的加工动物及经处理的动物派生出的食品。此外,加舀大建议修改法规,以明确及延长目前对已烯雌酚diethylstilbestrol或其它1,2-二苯乙烯stilbenes的禁止协调措施,以便对用于食品生产的动物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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