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有关人类用医疗器械、生物医疗设备卫生注册、营销及卫生监测体系的法令草案

通报时间:2006年2月15日  通报类型:遗补

内容简述:

世界贸易组织
G/SPS/N/COL/99/ADD.1
2006-02-15
卫生及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
原文:
通  报
补 遗

哥伦比亚 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 2006.02 如下信息:

管理有关人类用医疗器械、生物医疗设备卫生注册、营销及卫生监测体系的法令草案

"
  自""有关需泉水及餐饮水法令的第二次修订法令""在G/SPS/N/DEU/7中通报后(2003年1月13日),又公布了一项修订,即“需泉水及餐饮水的第四次修正令”。该修订参考了天然需泉水内铀对健康构成风险的调查。调查表明,某些水可能含有大量的铀。考虑到在婴儿半成品食品内越来越多的使用天然需泉水和其它预包装水,所以不能排除某些婴儿可能会涉入大量铀的可能。为避免此类情况发生,特规定水内铀的含量为2微克/升,并且应在婴儿半成品食品标签或广告内说明。

  本补遗全文可从以下地址获取:

  Bundesministerium für Verbraucherschutz, Ernährung und Landwirtschaft
  D-53107 Bonn
  Tel: +49 228 529 4661
  Fax: +49 228 529 4943
  Email: 313@bmvel.bund.de
  Web: www.verbraucherministerium.de

  或通过德国SPS咨询点:

  Bundesministerium für Verbraucherschutz, Ernährung u. Landwirtschaft (BMVEL)
  Referat 614
  Postfach 14 02 70
  53107 Bonn
  Telephone: + (49228) 529 33 74 / 529 3748
  Telefax: + (49228) 529 33 96
  E-mail/Internet: 614@bml.bund.de"

该补遗通报涉及:
[ ]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的修订
[ ] 法规批准、生效、公布的通报
[ ] 以前通报的法规草案的内容及/或范围的修改
[ ] 撤消拟定法规
[ ] 更改拟定批准日期、公布或生效日期
[ ] 其它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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