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态农业强制性技术标准
通报时间:2003年11月17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根据法律第291号“动植物健康基本法”及其法规,用于生产、加工、储存及销售的农业食品,如果未使用与附件A、B、C及D规定不同的产品,符合本尼加拉瓜强制性技术标准规定的所有要求,符合现行植物卫生技术法规对各商品规定的要求,均受“有机、生物或生态农业”名称的保护。 不符合本尼加拉瓜强制性技术标准的其它农业食品和输入品,禁止使用诸如“生态”、“有机”或“生物”类的常规名称及其它名称、商标、措辞及符号,甚至与"type" ("tipo"), "style" ("estilo"), "flavour" ( "gusto") 或其它类似措辞连用,也禁止使用,由于这些词的发音或视觉与本尼加拉瓜强制性技术标准保护的产品相象,容易误导消费者。 农林畜牧局有责任保护“生态农业”,实施尼加拉瓜强制性技术标准,对该标准的合格性进行监督、宣传及控制产品质量。 不允许使用任何语种表示的“生态”或相似的术语来为作为私有财产的产品、活动、商标或工业标志进行注册或申请专利。 生态农业产品的生产、分类、加工、包装、销售、鉴定、认证及研究和推广领域应受相应的立法及本尼加拉瓜强制性技术标准条款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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