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食品内/表的某种杀虫剂-联苯菊酯Bifenthrin规定一个残留限量的杀虫剂申请通知(5页)
通报时间:2002年2月25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本通知宣布一项建议对不同食品内/表的某些种杀虫剂化学残留物规定法规的初步提案。环保署收到了一项建议根据FFDCA法第408(q)节,21 U.S.C.法第346a(d)条的规定,修改第40 CFR 180,422款,对以下农业原料产品内/表的联苯菊酯Bifenthrin (2-methyl 1,1’-biphenyl-3-yl)methyl-3-(2-chloro-3,3,3,-trifluoro-1-propenyl)-2,2-dimethylcyclopropanecarboxylate残留物规定一个残留限量。 申请建议对食品加工企业的食品内/表的残留限量为:0.01(ppm) 申请建议对农业原料产品内/表的残留限量为: 梨:1.0 ppm, 杏仁壳内表:2 ppm 及核桃树作物组:0.05 ppm. 环保署收到了一项建议根据FFDCA法第408(q)节,21 U.S.C.法第346a(d)条的规定,修改第40 CFR 180,422款,对以下农业原料产品内表的联苯菊酯Bifenthrin残留物规定一个残留限量。 1.申请建议对小叶柄亚组(4B)(包括)刺棘蓟, 芹菜,旱芹, celtuce(一种青菜),网眼茴香,大黄,瑞士甜菜)的残留限量为:2.0 ppm. 2.申请建议对香草亚科(19A)作物的残留限量为:0.05 ppm. 3.申请建议对番茄的残留限量为:0.15 ppm. 4.申请建议对菠菜的残留限量为:0.2 ppm. 此外,环保署还收到了一项建议根据FFDCA法第408(q)节,21 U.S.C.法第346a(d)条的规定,修改第40 CFR 180,422款,对阳桃carambola内表的联苯菊酯Bifenthrin残留物规定的进口残留限量为:1.0 ppm。 环境保护署确定该诉状包扩了涉及FFDCA 第408(d)(2)节提出要素的数据或信息。然而,环境保护署没有对此时提交数据的充足性或数据是否支持该诉状给予评价。在环境保护署对该诉状做出规定前,可能还需要补充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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