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HIS根据联邦法令修正了有关从加拿大向美国进口草莓属、蔷薇属和悬钩子属植物的入境要求,以防草莓花象鼻虫(Anthonomus rubi)进入美国。

通报时间:2021年9月23日  通报类型:紧急措施

内容简述:

2021年9月14日,美国农业部动植物卫生检验局(APHIS)修正了有关向美国进口加拿大产草莓属、蔷薇属和悬钩子属植物的入境要求,以防止将草莓花象鼻虫(Anthonomus rubi)引入美国。 为防止将草莓花象鼻虫(Anthonomus rubi)引入美国,APHIS要求加拿大产种植性草莓属、蔷薇属和悬钩子属植物必须随附植物检疫证书及联邦紧急命令中描述的附加声明。 从加拿大进口的植物必须由国家植物保护组织(NPPO)生产并认证为来自草莓花象鼻虫(Anthonomus rubi)的非疫产地或非疫产区,且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10的要求。 检查发现,这批货物无草莓花象鼻虫(Anthonomus rubi)。 草莓花象鼻虫是对草莓(草莓属)和木莓(悬钩子属)有严重危害的有害生物。 黑莓(悬钩子属)和玫瑰(蔷薇属)被认为是常见的宿主。 当进口种植性植物时,意味着该有害生物会随这些宿主进入美国。 加拿大食品检验局(CFIA)报告称,在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发现了草莓花象鼻虫种群。 这一发现是北美首次确认该有害生物的报告。

世界贸易组织
G/SPS/N/USA/3276
2021-09-23
21-7111
卫生及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
原文:英语
通  报
紧急措施

1.
通报成员: 美国
2.
负责机构:美国农业部动植物卫生检验局
3.
覆盖的产品: 草莓属、蔷薇属和悬钩子属植物
4.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 ] 所有贸易伙伴
[X] 特定地区或国家:
加拿大
5.
通报标题: APHIS根据联邦法令修正了有关从加拿大向美国进口草莓属、蔷薇属和悬钩子属植物的入境要求,以防草莓花象鼻虫(Anthonomus rubi)进入美国。
语言:英语
页数:3
链接网址:https://www.aphis.usda.gov/aphis/ourfocus/planthealth/import-information/federal-import-orders
6.
内容简述: 2021年9月14日,美国农业部动植物卫生检验局(APHIS)修正了有关向美国进口加拿大产草莓属、蔷薇属和悬钩子属植物的入境要求,以防止将草莓花象鼻虫(Anthonomus rubi)引入美国。 为防止将草莓花象鼻虫(Anthonomus rubi)引入美国,APHIS要求加拿大产种植性草莓属、蔷薇属和悬钩子属植物必须随附植物检疫证书及联邦紧急命令中描述的附加声明。 从加拿大进口的植物必须由国家植物保护组织(NPPO)生产并认证为来自草莓花象鼻虫(Anthonomus rubi)的非疫产地或非疫产区,且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10的要求。 检查发现,这批货物无草莓花象鼻虫(Anthonomus rubi)。
草莓花象鼻虫是对草莓(草莓属)和木莓(悬钩子属)有严重危害的有害生物。 黑莓(悬钩子属)和玫瑰(蔷薇属)被认为是常见的宿主。 当进口种植性植物时,意味着该有害生物会随这些宿主进入美国。 加拿大食品检验局(CFIA)报告称,在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发现了草莓花象鼻虫种群。 这一发现是北美首次确认该有害生物的报告。

7.
目标与理由:
[ ] 食品安全
[ ] 动物健康
[X] 植物保护
[ ]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 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8.
紧急事件的性质及采取紧急措施的理由: 雌性草莓花象鼻虫在宿主未开放的花蕾中产卵。 然后,雌性将咀嚼芽下方的茎,芽将从植物中掉落。 在寄主植物的闭合花蕾中发现了卵、幼虫和蛹。 幼虫在“被剪断”的芽中进食和发育,这将减少植物上有活力的芽的总数。 植物的芽一旦被剪掉就无法结出果实。 在欧洲,这种有害生物会导致浆果作物损失高达80%。若不是通过美国-加拿大温室种植植物认证计划(GCP)或加拿大苗圃认证计划(CNCP)生产的,则来自加拿大的草莓属和蔷薇属种植性植物都需要提供植物检疫证书。 本联邦法令修改了加拿大草莓属、蔷薇属和悬钩子属种植性植物的入境要求。 只有在实施草莓花象鼻虫(Anthonomus rubi)有害生物防治模块后,才可依据GCP和CNCP进口加拿大草莓属和蔷薇属种植性植物。
9.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 ] 食品法典委员会(例如: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或相关文件的名称或序号)

[ ]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例如:陆生或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章节号)

[ ]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例如:ISPM N°)

[X] 无
该法规草案是否符合相关国际标准: [ ] 是 [ ] 否
10.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本联邦法令是根据2000年6月20日修订版《植物保护法》第412(a)节和《美国法典》第7篇第7712(a)节规定的管理权发布的。 根据本法案要求,若农业部长认为需要采取禁止或限制措施来防止将植物有害生物或有害杂草引入美国或在美国境内传播,则其可禁止或限制任何植物、植物产品、生物控制有机物、杂草、物品或运输工具的进口、入境、出口或州际贸易。 根据《美国法典》第7篇第7754节规定的监管权,农业部长可发布执行《植物保护法》(英文版)本条款的命令。
11.
拟批准日期:
拟公布日期(年/月/日):
12.
拟生效日期:
[ ] 公布日后6个月,及/或(年月日): 待定
[ ] 贸易促进措施
13.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14.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高级监管专员Narasimha Chary Samboju,联系方式:+(301) 851 2038或narasimha.c.samboju@usda.gov
15.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https://www.aphis.usda.gov/aphis/ourfocus/planthealth/import-information/federal-import-or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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