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使用特定风险材料作为人类食品及以关于不能行走的残疾牛的处置要求:临时最终法规[文档号:03-025IF][提供英文,共76页]。

通报时间:2004年1月24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正在修改联邦肉类检验法规,将30个月及以上牛龄牛的脑、头骨、眼睛、三叉神经中枢、脊髓、脊柱[不包括尾椎骨、胸及腰横向椎骨,骶骨两翼]、背根神经中枢;所有牛的扁桃体及小肠的回肠末梢(整个小肠必须作为不可食用部分,以确保回肠末梢被丢弃)指定为特定风险材料(SRMs)。FSIS声明,特定风险材料不可食用,并且禁止作为人类食品使用。它要求,接受联邦检验的牛屠宰及/或牛畜体或部分加工企业制定、执行及保持切除、分割和处置特定风险材料的书面程序。各企业必须将这些程序纳入其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HACCP]计划、卫生标准运行程序[SOPs],或其它首要计划。此外,FSIS要求没收接受屠宰的不能行走的残疾牛。没收所有不能行走的残疾牛,将确保可能对人类健康构成风险,但其感染状况不能轻易确定的材料不被用做人类食品。FSIS将“不能行走的残疾牛”定义为:不能以斜靠礀势站立或不能行走的牛,但不仅限于此,包括具有断肢、断腱、断裂韧带,神经瘫痪,脊椎断裂或代谢失常的牛。要求各出口国经认证向美国出口的企业,在生产牛肉产品时,采纳这些措施或等效措施。FSIS采取该措施是因为美国农业部2003年12月23日在华盛顿州一头成年荷兰乳牛身上诊断出牛海绵状脑病(BSE)阳性。该措施将最大限度地避免人类暴露于经科学研究证实在感染BSE的牛体内包含BSE致病物的材料。通过实验或自然感染BSE的牛,在疫病的任何阶段,其肌肉组织还未证实被感染BSE。

世界贸易组织
G/SPS/N/USA/844
2004-01-24
卫生及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
原文:
通  报


1.
通报成员: 美国
2.
负责机构: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
3.
覆盖的产品: 供屠宰及人消费的菜牛
4.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X] 所有贸易伙伴
[ ] 特定地区或国家
5.
通报标题: 禁止使用特定风险材料作为人类食品及以关于不能行走的残疾牛的处置要求:临时最终法规[文档号:03-025IF][提供英文,共76页]。
语言: 页数: 链接网址:
6.
内容简述: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正在修改联邦肉类检验法规,将30个月及以上牛龄牛的脑、头骨、眼睛、三叉神经中枢、脊髓、脊柱[不包括尾椎骨、胸及腰横向椎骨,骶骨两翼]、背根神经中枢;所有牛的扁桃体及小肠的回肠末梢(整个小肠必须作为不可食用部分,以确保回肠末梢被丢弃)指定为特定风险材料(SRMs)。FSIS声明,特定风险材料不可食用,并且禁止作为人类食品使用。它要求,接受联邦检验的牛屠宰及/或牛畜体或部分加工企业制定、执行及保持切除、分割和处置特定风险材料的书面程序。各企业必须将这些程序纳入其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HACCP]计划、卫生标准运行程序[SOPs],或其它首要计划。此外,FSIS要求没收接受屠宰的不能行走的残疾牛。没收所有不能行走的残疾牛,将确保可能对人类健康构成风险,但其感染状况不能轻易确定的材料不被用做人类食品。FSIS将“不能行走的残疾牛”定义为:不能以斜靠礀势站立或不能行走的牛,但不仅限于此,包括具有断肢、断腱、断裂韧带,神经瘫痪,脊椎断裂或代谢失常的牛。要求各出口国经认证向美国出口的企业,在生产牛肉产品时,采纳这些措施或等效措施。FSIS采取该措施是因为美国农业部2003年12月23日在华盛顿州一头成年荷兰乳牛身上诊断出牛海绵状脑病(BSE)阳性。该措施将最大限度地避免人类暴露于经科学研究证实在感染BSE的牛体内包含BSE致病物的材料。通过实验或自然感染BSE的牛,在疫病的任何阶段,其肌肉组织还未证实被感染BSE。
7.
目标与理由:
[X] 食品安全
[ ] 动物健康
[ ] 植物保护
[ ]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 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可从以下网址获取评议: http://www.fsis.usda.gov/OPPDE/rdad/FRPubs/03-025IF.htm"
8.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 ] 食品法典委员会(例如: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或相关文件的名称或序号)

[X]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例如:陆生或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章节号)

[ ]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例如:ISPM N°)

[ ] 无
该法规草案是否符合相关国际标准: [ ] 是 [ ] 否
9.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可从以下网址获取评议: http://www.fsis.usda.gov/OPPDE/rdad/FRPubs/03-025IF.htm"
10.
拟批准日期:2004年1月12日
拟公布日期:
11.
拟生效日期:
[ ] 公布日后6个月,及/或(年月日): 2004年1月12日
[ ] 贸易促进措施
12.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2004年4月12日
13.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14.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Ms. Julie Morin,<BR>   US 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BR>   Stop 1027, Washington, DC 20250.<BR>   Tel: (202) 720-4051, Fax: (202) 690-0677,<BR>   E-mail: julie.morin@fas.usda.gov"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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