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T通报
国家地区:
英国
通报类型:
正文
通报日期:
2000年9月11日
内容简述:
货车(标识及测试)法规1988对于毛重大于3,500 Kg 的货车的检验要求作了规定。(a)道路车辆(结构及使用)(修正号)法规2000和(b) 机动车(经批准的)法规2000的规定目前均处于通报阶段。 如果类型属同一系列的机动车以前曾获得过单独批准但没有进行这种再次标明,货车的设计或适用的运载为总车重能够达到3,500 Kg至5,500 Kg之间,该货车应再次标明运载总重不得超过3,500 Kg;且将这类机动车纳入单独批准的范围内。 这些法规修正案将(a)中包括的已再次标明的货车和(b
目标理由:
目前,对毛重超过3,500 Kg 的所有货车要求进行国家型式批准。总的来说议案的修改是:只要毛重不超
涉及产品:
机动车:设计或适用的运载重量为3,500 Kg至5,500 Kg之间的货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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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地区:
英国
通报类型:
正文
通报日期:
2000年9月11日
内容简述:
这些法规代蘀了机动车辆(经批准的)法规1996,并且建立了单独的机动车辆批准(SVA)修订制度,还对进入英国使用之前的单独的机动车辆的设计和结构的批准制定了一些新的技术标准。 修改了目前的“私人进口”规则,以避免滥用并且确保对进口10年以下的旧车进行测试,因此提高了二手进口车的标准。 对于大多数要求单独批准的小汽车,要求提高安全、防护(防盗)及环境标准。轻型货车的要求也与那些小汽车的要求大致一致。少数类型的车辆将继续允许现有(标准)SVA的要求,如业余爱好者制造的机动车/工具车、数量极少的专用
目标理由:
指令70/156/EEC的第1条把个别批准的机动车从型式批准范围而不是适用范围中剔除出去。法规议案将
涉及产品:
机动车辆:客车(M1类)和轻型货车(1类);设计毛重不超过5,500Kg的一些其它货车;具有最大自重超过410 Kg 的某些三轮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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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地区:
英国
通报类型:
正文
通报日期:
2000年9月11日
内容简述:
机动车(经批准的)法规2000目前正处于通报阶段。那些法规的表3规定了获得单独机动车批准所需的基本技术标准;并且表4规定了在某些条件下加强标准的应用。 SVA检查手册是一个指导测试者如何进行测试的非法令性指南。此外附录A列出非欧洲标准,该标准被认定为可用来代蘀批准标准的表3中规定的基础标准的;附录B列出了可用来代蘀表4中加强标准的蘀代标准。
目标理由:
指令70/156/EEC的第1条将单独的机动车批准从其它可适用的型式批准制度中分离出来。提议的检查手
涉及产品:
机动车:客车(M1类)和轻型货车(N1类);某些其它设计毛重不超过5,500 Kg的货车;某些具有最大自重不超过410 Kg的三轮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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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地区:
英国
通报类型:
正文
通报日期:
2000年9月11日
内容简述:
道路车辆(结构及使用)法规1986对在英国公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结构所适用的所有技术标准作了规定。其中,法规描述了对表示规定重量限制在或低于机动车所能使用的范围内的标牌的安装,即贴在机动车上的牌子。 机动车(批准的)法规2000目前正处于通报阶段。其中,它规定出对于毛重低于5,500 Kg 的货车的单独批准的要求。受到通报的法规修正案规定:设计或适用的运载重量为3,500 Kg至5,500 Kg之间的货车,如果类型属同一系列的机动车以前曾根据机动车(批准)法规进行过单独批准的话,该货车应标明运载重量为3,
目标理由:
目前,对毛重超过3,500 Kg 的所有货车要求进行国家型式批准。总的来说议案的修改是:只要总重量不
涉及产品:
机动车:设计或适用的运载重量为3,500 Kg至5,500 Kg之间的货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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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地区:
捷克共和国
通报类型:
正文
通报日期:
2000年9月6日
内容简述:
法令草案遵循EC指令(371L0319),规定出对液体表(非水表)的要求。
目标理由:
将欧洲共同体(EC)指令(371L0319)转换成捷克法律。
涉及产品:
液体表(非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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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地区:
捷克共和国
通报类型:
正文
通报日期:
2000年9月6日
内容简述:
法令草案遵循EC指令(377L0313),规定出对液体表(非水表)测量系统的要求。
目标理由:
将EC指令(377L0313)转换成捷克法律。
涉及产品:
液体表(非水表)测量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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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地区:
捷克共和国
通报类型:
正文
通报日期:
2000年9月5日
内容简述:
法令草案遵循EC指令(371L0348),规定出对液体表(非水表)辅助设备的要求。
目标理由:
将EC指令(371L0348)转换成捷克法律。
涉及产品:
液体表(非水表)辅助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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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地区:
巴巴多斯
通报类型:
正文
通报日期:
2000年9月5日
内容简述:
标准引入了在巴巴多斯销售啤酒厂产品的标签的专门要求。
目标理由:
(1)给消费者提供合适的信息; (2)应加勒比海啤酒商协会(CBA)之请,在行业中进行协调; (
涉及产品:
啤酒HS:2203.001, 烈性啤酒HS:2203.002, 啤酒与柠檬汽水混合饮料HS:2206.001, 马耳他啤酒HS:2202.902, ICS 67.160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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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地区:
印度尼西亚
通报类型:
正文
通报日期:
2000年9月5日
内容简述:
卫生部已制定了关于婴幼儿食品(母乳代用品)行销法规:通用要求;批发;标签;禁止;运输;信息;教育;促销;营销,指导和控制,批准;临时供应,结束供应。法规包括:婴幼儿食品(母乳代用品)标签应包括:产品名称;声明“母乳是婴儿最好的食品”;有效期;营养成分;使用说明等。禁止以图片或文字说明的形式宣称该产品可被用来代蘀母乳等。卫生部的法规包括:在卫生部控制管理下婴幼儿食品(母乳代用品)的行销。
目标理由:
市场管理,指导和控制婴幼儿食品(母乳代用品)的行销
涉及产品:
婴幼儿食品(母乳代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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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地区:
捷克共和国
通报类型:
正文
通报日期:
2000年9月5日
内容简述:
草案规定无线电和远程通信终端设备(在草案中所确定的)、批准程序和认可程序的要求。
目标理由:
已经起草的规定,目的是为了促进远程通信设备而起草的规定应满足技术参数。
涉及产品:
通讯无线电和终端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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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地区:
新西兰
通报类型:
正文
通报日期:
2000年9月4日
内容简述:
建议修订澳大利亚食品标准法典的标准K2-蜂蜜和有关产品,包括食品(如:蜂皇浆和含有蜂皇浆的食品、蜂花粉和蜂胶食品)标签要求的规定。规定中的某些变化,是基于对这些食品项目作了最新的和全面的危险评估之后作出的。同时,也寻求正式批准增加 “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食品标准法典”中标准草案1.2.3 ——强制警告和建议说明及声明的相应规定。
目标理由:
应用此规定,主要是关心保护人类的健康和安全。
涉及产品:
蜂皇浆、蜂花粉、蜂胶,以及包含这些产品的某些加工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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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地区:
萨尔瓦多
通报类型:
正文
通报日期:
2000年9月1日
内容简述:
这些技术法规包括目的、定义、分类和描述、组成成份和要求、取样、分析方法、标签和附加的题录信息。
目标理由:
保护人类健康
涉及产品:
SAC分类04.0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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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地区:
荷兰
通报类型:
正文
通报日期:
2000年9月1日
内容简述:
这一立法提议对原发电行业承诺重做调整。这包括由于终止合同和进行投资而导致的非商业成本。此立法提议以额外补贴形式补偿一定成本。 被提议的第12条包含的技术法规符合WTO/TBT协议的内涵因而不能被取消。第12条对传输容量进行分配以贯彻现行进口合约。
目标理由:
非商业成本的分摊对保证发电行业向自由化市场平稳过渡意义重大。 为贯彻以前缔结的进口合约,制
涉及产品:
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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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地区:
萨尔瓦多
通报类型:
正文
通报日期:
2000年9月1日
内容简述:
这些技术法规包括目的、适用范围、定义、规格、标签的申请、监督、一致性及认证、题录、以及与国际标准的一致性。
目标理由:
为消费者提供所有关于这类产品的必要信息。
涉及产品:
标签——非SAC关税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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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地区:
加拿大
通报类型:
正文
通报日期:
2000年8月30日
内容简述:
技术标准第105号是同样标题的美国联邦机动车辆安全标准No.105的翻版。结合法规105节相关内容,“液力和电力制动系统”技术标准第105号包含对装有液力制动或电力制动系统的车辆的制动性能要求。此次修正允许在一定条件下,使用用于电瓶车制动试验的一个再生制动系统。
目标理由:
保护人类安全
涉及产品:
液力和电力制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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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地区:
日本
通报类型:
正文
通报日期:
2000年8月30日
内容简述:
国际海事卫星组织高速数据通信(M4系统)和F系统的微型M体系的技术标准构成。
目标理由:
通过指定技术标准,引进国际海事卫星组织高速数据通信(M4系统)和F系统的微型M体系。
涉及产品:
国际海事卫星组织(INMARSAT)就高速数据通信(M4系统)和F系统的微型M体系
更多内容:
国家地区:
日本
通报类型:
正文
通报日期:
2000年8月29日
内容简述:
数字地面广播技术标准的组成。
目标理由:
应日本公众的要求,通过颁布技术标准,来利用数字地面广播及激活更多的与广播相关的市场。
涉及产品:
数字地面广播用无线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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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地区:
美国
通报类型:
正文
通报日期:
2000年8月25日
内容简述:
管理局正在对所提议的除加强安全或提高效率的装置外对机动车的长度和宽度的测量准则征求意见。所有以前的与除机动车长度和宽度测量外的解释与这些规范不一致的部分将被取代。
目标理由:
安全和执行
涉及产品:
卡车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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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地区:
新加坡
通报类型:
正文
通报日期:
2000年8月25日
内容简述:
本法规将确立新的汽油或柴油驱动的汽车自尾气排气管中排放的未燃烧的碳氢化合物、一氧化碳、氧化氮及颗粒物的最大允许排放限度。对于生产商和进口商采用一致的强制性标准。
目标理由:
环境保护
涉及产品:
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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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地区:
荷兰
通报类型:
正文
通报日期:
2000年8月25日
内容简述:
基于该草案,法令中的规定对执行法令有关污染国家水域的排出物的监测、取样和分析进行了修订,它也适用于对国家水域的地表水污染征收污染税的法案第22条款的执行。基于该条款,关于自小型企业排放的束氧废水污染水平,是根据那里的排放物的污染指数表来确定的。
目标理由:
除了对正确地确定关于受到排放物中束氧废水污染单位数的先决条件的说明外,草案对所适用的取样设备、取样的
涉及产品:
——取样收集器及取样设备,用来确定相当的住户数及排放污水的污染单位数以征收国内水污染税;——取样勺、取样瓶及用于取样的其它必需品;——分析所取样品中的重金属用的仪器,以便确定污水污染单位的数目,来征收国家水污染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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