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委员会法规实施细则草案,继续批准活性物质阿维菌素,依照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植物保护产品上市的法规(EC) No 1107/2009及修订法规实施细则(EU) No 540/2011附录

通报时间:2021年3月15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本欧盟委员会法规实施细则草案依照法规(EC) No 1107/2009第3(27)条的规定继续批准活性物质阿维菌素,限制在永久性温室中使用。欧盟成员国应修订/撤销含有活性物质阿维菌素的植物保护产品的授权。限制性的继续批准是基于该物质在欧盟作为杀虫剂活性物质使用依照法规(EC) No 1107/2009做出的首次评估。该物质以前依照指令91/414/ EEC被评估和批准。 本决议仅涉及该物质和含有该物质的植物保护产品的上市。有可能对MRL采取单独措施,并将根据SPS程序发出单独通报。

世界贸易组织
G/TBT/N/EU/784
2021-03-15
21-2083
技术性贸易壁垒
原文:英语
通  报


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1.
通报成员: 欧盟
如可能,列出涉及的地方政府名称 ( 3.2条和7.2 条):
2.
负责机构:欧盟委员会
3.
通报依据条款:
[X] 2.9.2
[ ] 2.10.1
[ ] 5.6.2
[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4.
覆盖的产品: 阿维菌素(杀虫剂活性物质); 杀虫剂和其他农用化学品(ICS 65.100)。
HS编码:3808   ICS编码:65.100
5.
通报标题: 欧盟委员会法规实施细则草案,继续批准活性物质阿维菌素,依照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植物保护产品上市的法规(EC) No 1107/2009及修订法规实施细则(EU) No 540/2011附录

语言:英语 页数:4/3 链接网址:
6.
内容简述:

 本欧盟委员会法规实施细则草案依照法规(EC) No 1107/20093(27)条的规定继续批准活性物质阿维菌素,限制在永久性温室中使用。欧盟成员国应修订/撤销含有活性物质阿维菌素的植物保护产品的授权。限制性的继续批准是基于该物质在欧盟作为杀虫剂活性物质使用依照法规(EC) No 1107/2009做出的首次评估。该物质以前依照指令91/414/ EEC被评估和批准。

本决议仅涉及该物质和含有该物质的植物保护产品的上市。有可能对MRL采取单独措施,并将根据SPS程序发出单独通报。
7.
目标与理由:对于依照法规(EC) No 1107/2009(涉及植物保护产品上市)批准的活性物质,必须证明该物质对人类健康、动物健康或环境无害。法规第4条列出了必须遵守以便通过批准的标准(附录II详细说明)。 在阿维菌素的评估和同业评审过程中,确定了一些未完成的关注问题和领域。这些在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的结论中做出详细说明并报告如下: •对野生非目标陆地脊椎动物的风险 •对脊椎动物以外的野生非目标陆地生物的风险 •对水生生物的风险 这些无法最终确定的关注问题和领域意味着阿维菌素不符合法规(EC) No 1107/2009规定的批准标准,法规(EC) No 1107/2009第3(27)条规定的限制在永久性温室中使用,目前不能批准。现有的授权需要修订或撤销;欧盟成员国必须最迟在本措施草案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撤销现有田间使用的含有阿维菌素的植物保护产品。为符合法规(EC) No 1107/2009第46条的宽限期,最迟生效后12个月到期(允许最后一个使用季节)。保护人类健康安全; 保护动植物生命健康; 保护环境。  
8.
相关文件: 2009年10月21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法规(EC) No 1107/2009关于植物保护产品上市及撤销理事会指令79/117/EEC 和 91/414/EEC: 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CELEX:32009R1107&qid=1437730988988&from=EN 2011年5月25日欧盟委员会法规实施细则(EU) No 540/2011执行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法规(EC) No 1107/2009关于批准的活性物质清单(OJ L 153, 11.6.2011, p. 1–186): 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qid=1442928512004&uri=CELEX:32011R0540 活性物质阿维菌素的杀虫剂风险评估同业评审结论 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2020。活性物质阿维菌素的杀虫剂风险评估同业评审结论 。EFSA 杂志2020;18(8):6227。
9.
拟批准日期:2021/07/01
拟生效日期:2021/07/01
10.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 通报之后60天
11.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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