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2月3日公共卫生部(MOPH)的标题为“茶叶(No. 2)”的第277号通报。
通报时间:2004年2月18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MOPH认为有必要修订如下茶叶产品的标签要求: •2000年9月19日的MOPH 第197号通报第14条修订为“茶叶产品的标签必须遵照有关食品标签一般要求的MOPH通报,以及第3条第2段的速溶茶的标签必须显示含有茶碱……(显示量)mg/100 ml”。标签内容必须使用不低于2 mm高的,清晰的粗体字,粘贴在白底盒子上,在食品名称或商标之下。” •已获得食品序列号,并已生产或进口的速溶茶目前所要求的标签自该通报生效90天内应有效。 •同样,已获得食品序列号,并已生产或进口的,用超热处理盒装的速溶茶目前所要求的标签自该通报生效180天内应有效。
通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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