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内政部关于食品标签和食品广告的法令修订草案
通报时间:2008年12月15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下列规定被修订: 第26/29c条:维生素、需物质及其它物质有效成份的定义(每日推荐摄入量的15%)。在欧盟仅管制维生素和需物质有效成份。 附录1:修订本附录以适应2007年11月27日的欧盟委员会指令2007/68/EC,该指令修订指令2000/13/EC附录IIIa(为适应欧盟新的科学技术发展)。给出了一个为减少过敏危险而必须声明的成分清单。免除声明义务被重新解释。瑞士采纳了整个附录IIIa。花生油污染物被免除,基于科学数据,其在瑞士被免除已有数年。 附录7:做出一些修订,首先是2008年3月28日关于纤维的EC勘误(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6年12月20日关于在食品上做出营养和健康声明的法规(EC) No 1924/2006勘误),其次是上述定义的有效成份及其它物质的含量。 附录8:产生基本物质(即产生非酸性物质)的食品补充剂现受联邦内政部关于特殊食品的法令(SR817.022.104)第22条管辖。根据现行法律,批准内容将包括健康相关广告的批准。由于关于此类食品的法规已被修订,已批准的广告现在必须被包括在附录8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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