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钢铁厂设备执行标准:1974年10月21日之后及1983年8月17日或之前建造的电弧炉;钢铁厂设备执行标准:1983年8月17日之后建造的电弧炉及氩氧脱碳容器
通报时间:2023年5月18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拟议规则;修正案——在该项行动中,环境保护署针对钢铁工业中电弧炉(EAF)及氩氧脱碳(AOD)容器提出新执行标准并公开已修订的执行标准。环境保护署提出,2022年5月16之后开始建造、重建或改造的电弧炉设施需要符合颗粒物(PM)标准,即在设施范围内钢铁生产的颗粒物单位排放量和熔炼车间的不透明度限制均为零。该提案将限制新建、改造或重建电弧炉及氩氧脱碳容器的颗粒物排放量和不透明度。此外,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提议,所有排放限制在任何时候均适用;至少每5年进行一次定期符合性检验;以及电子报告。此外,在该项行动中,环境保护署提出对现行新污染源执行标准(NSPS)中的某些规定进行修订,以便明确和完善现行规定;该等标准适用于1974年10月21日之后及1983年8月17日或之前建造的电弧炉以及1983年8月17日之后及2022年5月16日之前建造的电弧炉和氩氧脱碳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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