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委员会实施法规草案,关于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将植物保护产品投放市场的第1107/2009号法规(EC),不再批准使用活性物质茚虫威,并修订第540/2011号实施法规(EU)

通报时间:2021年8月2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本欧盟委员会实施法规草案规定,根据第1107/2009号法规(EC),不再批准使用活性物质茚虫威。欧盟各成员国应撤销对含有活性物质茚虫威的植物保护产品的批准。不再批准使用茚虫威是基于该物质根据第1107/2009号法规(EC)在欧盟作为农药活性物质使用的首次评估结果。该物质之前根据第91/414/EEC号指令进行评估并获得批准。 此决定仅涉及该物质和含有该物质的植物保护产品在市场上的投放。不再批准使用且在含有该物质的所有库存产品的宽限期到期后,可能会就最大残留限量采取单独行动,并根据SPS程序另行通报。

世界贸易组织
G/TBT/N/EU/827
2021-08-02
21-6022
技术性贸易壁垒
原文:英语
通  报


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1.
通报成员: 欧盟
如可能,列出涉及的地方政府名称 ( 3.2条和7.2 条):
2.
负责机构:欧盟委员会
3.
通报依据条款:
[X] 2.9.2
[ ] 2.10.1
[ ] 5.6.2
[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4.
覆盖的产品: 茚虫威(农药活性物质);农药和其他农用化学品(ICS 65.100)
HS编码:3808   ICS编码:65.100
5.
通报标题: 欧盟委员会实施法规草案,关于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将植物保护产品投放市场的第1107/2009号法规(EC),不再批准使用活性物质茚虫威,并修订第540/2011号实施法规(EU)

语言:英语 页数:5 链接网址:
6.
内容简述: 本欧盟委员会实施法规草案规定,根据第1107/2009号法规(EC),不再批准使用活性物质茚虫威。欧盟各成员国应撤销对含有活性物质茚虫威的植物保护产品的批准。不再批准使用茚虫威是基于该物质根据第1107/2009号法规(EC)在欧盟作为农药活性物质使用的首次评估结果。该物质之前根据第91/414/EEC号指令进行评估并获得批准。
此决定仅涉及该物质和含有该物质的植物保护产品在市场上的投放。不再批准使用且在含有该物质的所有库存产品的宽限期到期后,可能会就最大残留限量采取单独行动,并根据SPS程序另行通报。

7.
目标与理由: 对于依照第1107/2009号法规(EC)(涉及植物保护产品投放市场)批准的活性物质,必须证明该物质对人类健康、动物健康或环境无害。法规第4条列出了必须遵守以便通过批准的标准(详见附件二)。在茚虫威的评估和同业评审过程中,确定了一些未完成的关注问题和领域。这些关注问题和领域在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的结论中进行了详细说明。欧洲食品安全局确定了一个重要关注问题,即所有代表性用途对野生哺乳动物的长期高风险,此外,在生菜中使用对消费者和工人的高风险,以及在玉米、甜玉米和生菜苗种培育中使用对蜜蜂的高风险。此外,由于缺乏档案资料,风险评估的几个领域还没有最终确定。这些关注问题意味着茚虫威不符合第1107/2009号法规(EC)所规定的批准标准,目前无法获得批准。须撤销现有授权;欧盟各成员国必须最迟在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撤回含有茚虫威的现有植物保护产品。根据第1107/2009号法规第46条的规定,宽限期最迟应在生效后6个月到期;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 
8.
相关文件: 2009年10月21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将植物保护产品投放市场及撤销理事会第79/117/EEC和91/414/EEC号指令的第1107/2009号法规(EC): EUR-Lex - 32009R1107 - EN - EUR-Lex (europa.eu) 2011年5月25日欧盟委员会第540/2011号实施法规(EU)——实施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批准的活性物质清单的第1107/2009号法规(EC)(OJ L 153,2011年6月11日,第1-186页) EUR-Lex - 32011R0540 - EN - EUR-Lex (europa.eu) 活性物质茚虫威农药风险评估的同业评审结论。 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2018年。活性物质茚虫威农药风险评估的同业评审结论。2018年欧洲食品安全局杂志;16(1):5140,29页。https://www.efsa.europa.eu/en/efsajournal/pub/5140 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2019年。关于活性物质茚虫威对哺乳动物和蜜蜂的风险的最新同业评审声明。2019年欧洲食品安全局杂志;17(10):5866,10页。 https://www.efsa.europa.eu/en/efsajournal/pub/5866
9.
拟批准日期: 2021年第四季度
拟生效日期:自欧盟官方公报公布后20天
10.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 自通报日起60天
11.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欧盟委员会 EU-TBT咨询点 传真:+ (32) 2 299 80 43 电子邮箱:grow-eu-tbt@ec.europa.eu 文本内容可在EU-TBT网站上查阅:http://ec.europa.eu/growth/tools-databases/tbt/en/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1/TBT/EEC/21_5017_00_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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