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儿童自行车安全的南方共同市场技术法规草案
通报时间:2003年6月19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只要儿童自行车遵守基本安全要求(南方共同市场标准NM 301:2002)和作为该决议草案的组成部分的附录I和II中规定的使用时要注意的警告和指示,就可销售。应按预期的或可预见的方式考虑到在使用自行车时自行车的使用者和第3方的安全和/或健康,切记为其设计自行车的儿童的通常行为。 如果自行车经认定遵守本法规草案中规定的经由官方认证机构颁发产品合格证书的安全和标签要求,并得到目的地国法规机构承认,也可在成员国间销售和运输。 应将标识(名称、商品名或商标和制造商或出口商的地址)及使用时要注意的任何警告和指示一起附到包装上,或者,在无包装情况下,以可见的、易读和不能去除的形式附到产品上。需要时,可在包装、标签或活页说明书上给出使用说明。 对于供出口到第3国的自行车,该决议草案不是强制性的。 附录I:儿童自行车的基本安全要求;附录II:警告和注意事项。
通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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