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安全法规(某些技术标准文件的有效期)修订提案
通报时间:2004年11月30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修订机动车安全法规(MVSR)附表IV对105节“液压和电子制动系统(标准105),”108“照明系统和反射装置”(标准108),121“空气制动系统(标准121)”122“摩托车制动系统(标准122),”131“校车步行安全装置,”135“轻型车制动系统(标准135),”206“车门锁和车门固定组件(标准206),”305“电解液泄漏和电击保护(标准305)”及500“低速车辆(标准500)产生变化。这些变化是延长以上合并技术标准文件(TSDs)各节的有效期。 按照机动车安全法案(MVSA)12(4)项,合并技术标准文件(TSD)的法规必须有一个在其生效后不少于5年的有效期。因此,机动车安全法案(MVSA)的这些节在其到期前必须重申。本修订案的目的在于延长第105, 108, 121, 122, 131, 135, 206, 305和500节有效期。提案有效期是2010年1月1日。 注:以上是仅为透明度目的而通知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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