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品检验法案》的公告
通报时间:2005年8月2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台湾、澎湖、金门和马祖独立关税区计划要求电视接收机除了具有现有的已经检验的电磁兼容(EMC)性能要求及安全性能要求之外,还必须包括接收无线数字电视(DTV)广播信号的性能。根据阶段渐进计划,将依照下列进度表要求数字电视(DTV)的接收性能: 29英寸及29英寸以上的接收机 – 2006年1月1日生效 21英寸至28英寸的接收机 – 2007年1月1日生效 21英寸以下的接收机 – 2008年1月1日生效
通 报
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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