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鱼类和贝类原产国标签;暂行法规
通报时间:2004年10月8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2002 年《农业法案》和《补助拨款法案》(2002拨款案)修订了1946年《农业行销法》以指导农业部长2004年9月30日发布要求零售商通知其消费者所涵盖商品原产国的法规。所涵盖商品包括瘦牛肉(含小牛肉)、瘦羊肉和瘦猪肉;碎牛肉、碎羊肉和碎猪肉;人工养殖的鱼和贝类;野生的鱼和贝类;易腐性农产品;花生;《2004 FY全面拨款法案》 (2004 拨款案)( 公法 108-199)把除野生和人工养殖的鱼和贝类之外的所有涵盖产品的原产国标签(COOL) 的强制实施,推迟到2006年9月30日。由于收到意见而产生的变化和为法规而付出的代价,提案法规公布之后,农业部决定进一步提供机会提出意见。本暂行法规包括定义、消费者通报要求和产品标识、零售商和供应商对涵盖产品中的鱼和贝类的记录保存责任。其它涵盖产品的管理规定将在各自相应的管理行动中制定。
通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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