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器具(重力式自动装料秤)法规”(32页)、“计量器具(皮带秤)法规”(31页)、“计量器具(容量装置)法规”(27页)、“计量器具(自动体重计量器)法规”(32页)、“计量器具(冷水表)法规”(29页)、“计量器具(非连续自动计数器)法规”(32页)、“计量器具(液态燃料和润滑油)法规”(35页)、“计量器具(油槽车输送的液态燃料)法规”(34页)、“计量器具(材料长度测量)法规”(27页)、“计量器具(自动轨道衡)法规”草案(29页)
通报时间:2005年9月5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上述第5项列出的法规提案,除在英国(与其它不属于98/34/EC通报的法规一起)执行计量器具指令之外,将在各自的第III部分对在英国执行及后续鉴定行动的在用管理做出规定。各法规提案包括: 第I部分 适用,过渡性规定(因为不要求类型许可,容量装置除外); 第II部分 上市及投入使用通用要求,包括上市和投入使用的计量器具、遵守基本要求、合格评定程序、通告机构的指定、标志和鉴定要求、符合其它指令; 第III部分 (在用规定)商业使用,包括商业使用要求、器具的装配和安装方式(除容量装置、冷水表和材料长度测量之外,对这些器具本规定不适用)、使用方式; 第IV部分 执行,包括执行部门、授权标志的未授权使用、取消资格、恢复资格、检验(除容量装置和材料长度测量之外,对这些器具本规定不适用)、直接的强制行动、遵守通知程序、进入和检查权、执行部门的障碍、执行部门决定的复审、资料提供、过错和处罚、对被告的审核调查、除主犯之外的责任人; 第V部分 杂项和补充包括使法规适合北爱尔兰、文件等服务、执行部门通知国务大臣采取的行动及保留某些权力的义务。
通 报
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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