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卫生部(MOPH)通报草案 No. ...,B.E. ... ,标题“发酵牛奶”
通报时间:2004年11月26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公共卫生部(MOPH)拟如下修订关于发酵牛奶的规定: (1) 公共卫生部(MOPH)通报第46号和99号(B.E. 2529) 据此取消并由本通报代蘀。 (2) 发酵牛奶被规定为“特殊的控制食品”。 (3)发酵牛奶指“来自于动物可食用牛奶或来自于处理过的牛奶成份(其成份由无害细菌发酵,并用调料﹑色素﹑食品添加剂﹑食用香料或其它非奶类成份处理)的奶制品,包括高温处理﹑冷冻或干燥的发酵牛奶。 (4)根据定义的细菌,发酵牛奶的分类是:酸乳酪,酸奶,酸乳酒,乳酒和其它包含未定义细菌的发酵产品。 (5)营养强化应符合食品药品管理局要求。 (6)发酵牛奶发酵后可进行高温杀菌处理,超高温处理或任何其它相当的处理。 (7) 包括高温杀菌处理、冷冻和干燥的发酵牛奶的标准。 (8) 如果进行处理,发酵牛奶的含量至少占总重量的50%并符合标准要求。 (9) 非高温或杀菌处理的发酵牛奶包装后至最终消费前应保存在8℃或以下温度并且除冷冻或干燥的发酵牛奶外保存限期不超过30天。 (10)超高温处理的发酵牛奶在包装后应至少在室温下保存5天,以进行质量评估,进入商业营销。 (1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关于食品添加剂的特殊要求。 (12)发酵牛奶的生产商、进口商应遵守关于生产方法、设备和存贮的特殊要求。 (13)发酵牛奶的容器应符合关于食品包装的特殊要求。 (14)发酵牛奶的标签应符合关于食品标签的特殊要求;此外,某些发酵牛奶的产品名称和标签应符合本通报中的附加要求。 (15)本提案生效前得到食品序列号的生产商和进口商应在提案生效后180天内根据新规定提交申请,现在使用的标签可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通 报
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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