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钢铁》
通报时间:2003年11月13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废钢铁》国家标准规定了废钢铁的术语和定义、分类、技术要求、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验收规则、运输和质量证明书等。 本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中第5章是强制性条款。 废钢铁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废钢铁中禁止夹杂放射性废物。 废钢铁的放射性污染按以下要求控制: --废钢铁的外照射贯穿辐射剂量率不能高于0.46μsv/h; --废钢铁的α表面放射性污染水平检测值,不能超过0.04Bq/cm2 ;β表面放射性污染水平检测值,不能超过0.4Bq/cm2; --废钢铁中放射性核素比活度禁止超过GB16487.6的规定。 2 废钢铁中禁止混有其浸出液中有害物质浓度超过GB 5085.3 中鉴别标准值的有害废物。 3 废钢铁中禁止混有其浸出液中超过GB 5085.1 中鉴别标准值即pH值不小于12.5或不大于2.0的夹杂物。 4 废钢铁中禁止混有多氯联苯含量超过 GB 13015 控制标准值的有害废物。 废钢铁中禁止混有炸弹炮弹等爆炸性武器弹药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禁止混有两端封闭的管状物、封闭器皿等物品。 6 废钢铁的单件外型尺寸不大于1500mm,单件重量不大于1500kg 。 废钢铁是炼钢、炼铁、铸造及铁合金冶炼的主要原料之一,废钢铁中存在放射性物质、炸弹炮弹等爆炸性武器弹药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两端封闭的管状物、封闭器皿等物品直接危害人身安全。废钢铁中存在多氯联苯等有害物质对土壤环境造成了污染,对人畜的健康造成了直接的危害。为保障人体健康、土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控制有害元素影响、提高我国的废钢铁质量、促进钢铁工业发展,根据我国废钢铁发展现状及生产、贸易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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