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议的危险废物与危险回收物的出口与进口的法规
通报时间:2004年3月17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该《拟议的危险废物与危险回收物的出口与进口的法规》(以下简称拟议法规),根据《加舀大环境保护法案1999》(CEPA 1999)的第191部分已被批准,此法规必将保护加舀大环境与加舀大人的健康免受通过加舀大的进口和出口而引起的危险废物和危险回收物的跨境移动带来的危险,并履行加舀大国际义务。该拟议法规将撤销并取代根据以前的《加舀大环境保护法案》的授权于1992年批准的《危险废物进出口法规》。 该拟议法规修订了现行EIHWR职责,并引入新的因素。这些修订和新的因素,对于进一步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履行进一步的国际义务,对于根据CEPA 1999合并新的权威机构,以及将十年以前制定的EIHWR控制体制现代化等,都是必需的。 最重要的修订和新的因素包括: •将“危险废物”与“危险回收物”的定义分开; •危险废物和危险回收物的定义将使得加舀大在获得巴塞尔成员根据巴塞尔协议的通知或获得美国的通知时,禁止危险废物和危险回收物出口,即使该废物没有包括在巴塞尔列表上,也将根据其国家立法判断它为危险物,并禁止该废物的进口和传输; •一旦危险废物或危险回收物被授权企业接受,完成处理和回收操作的特定时间段; •在拒绝颁布出口、进口和传输许可之前,部长将考虑的标准,以便用以形成是否危险废物和危险回收物将以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形式加以管理的意见; •再生计划和为处置而进行的危险废物的出口的淘汰计划所包括的因素; •通过下列手段,促进循环使用:将某些低危险的可回收物质从危险回收物的定义中删除;将加舀大进口商和出口商的一百万美元责任保险要求扩展至危险回收物的移动(目前的要求是:在OECD内部移动危险回收物需一百万,向非OECD国家移动需要五百万,而移动危险废物则需要五百万)。 •根据OECD移动文件信息要素制定的新的装货单表格。该表格将取代现行的装货单,以便区分国际移动与国内移动,并包含这些移动必需的附加信息。 虽然,这些建议法规构成了现行EIHWR 的核心框架,建议法规的结构和语言却与现行EIHWR有极大的不同,以提供更明确的法律要求。 加舀大环境部还想在加舀大-美国协议基础上的关于危险废物和危险回收物的30天默许期之外,再实行30天的默许期,以便允许以前批准的危险回收物回收企业申报与OECD 最终决议 C(2001)107签订国的危险回收物的进出口业务。该建议法规未包括的规定,被认为可以很好地用于管理。
通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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