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包装特殊膳食食品标签通则
通报时间:2003年11月13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规定了预包装特殊膳食食品标签的基本要求、强制标示内容、强制标示内容的免除、非强制标示内容、允许标示内容和推荐标示内容。 基本要求包括—— 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基本要求,并不得标示下列内容: 1.对某种疾病有预防、缓解、治疗或治愈作用; 2.“返老还童”、“延年益笀”、“白发变黑”、“齿落更生”、“抗癌治癌”或其他类似用语; 3.在食品名称前后,冠以药物名称或以药物图形、名称(不包括药食两用的物质)暗示疗效、保健功能。 强制标示内容包括—— 1.食品名称,配料清单,热量和营养素,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执行标准,辐照食品或辐照配料须标明。 2.此标准是对《特殊营养食品标签》(1992)的修订。主要依据是:CAC CODEX STAN 146-1985,CAC/GL 1-1979(1991),CAC/GL 2-1985(1993),CAC/GL 23-1997(200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3.在中国境内(香港、澳门、中国台北除外)销售的预包装特殊膳食食品,如不符合《预包装特殊膳食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将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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