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规定通过电子方式显示某些强制性标签内容的通知草案
通报时间:2023年1月21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该通知草案详细介绍了2021年12月9日颁布的第111/2021/ND-CP号法令的第1条第5款中规定的强制性内容的标签,这一节对政府于2017年4月14日颁布的关于货物标签的第43/2017/ND-CP号法令第10条第4款的修订和补充。 本通知适用于在越南生产和交易货物的组织和个人、进口能够以电子方式显示货物标签内容的货物的组织和个人、国家机构和相关组织和个人。 显示电子标签内容的方法 1.显示在网站上,并附有货物标签或其商业包装上的链接信息的具体说明。 2.显示在扫描码上,二维码直接贴在货物或其商业包装上。 电子标签的位置 显示电子标签的位置必须直接贴在货物或其商业包装上,便于肉眼和合适的设备阅读。 以电子方式呈现标签内容的语言。 以电子方式呈现标签内容的语言应符合第43/2017/ND-CP号法令第7条的规定。
通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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