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志和植物志法案
通报时间:2000年8月7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保护野生动物和植物品种的规定。 法案第13条第1节结合下列内容禁止:有关请求购买、采购、获得、手头待售、保存在仓库、出售、供销、运输、提供运输、商业目的的利用、招租或出租、交换或供应交换、商业目的的展览和带出荷兰或带进荷兰或为某个人种植物或植物产品,或动物或蛋类,动物窝或受保护的本土生长或非本土生长的动物品种的制品。受保护的本土生长或非本土生长的动物品种已经被指定,或者靠植物志和动物志法案的第3、4或5条的作用。 法案第13条第2节规定禁令不能应用于这种动物,如果它们来自于指定的饲养研究所,它
通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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