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工业促进法案》部颁实施细则,第2008-116 和2008-120号MIFAFF通告
通报时间:2009年2月17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有机加工食品认证是为了改善有机加工食品的质量,鼓励其生产,并且保护其消费者。基于《食品工业促进法案》(2008年6月28日制定)的第23条,MIFAFF应当规定有机加工食品认证的有效期为一年。 如果有人希望进口或分销属于下列各项的有机食品,其允许使用已认证的有机食品标签。 由MIFAFF确定的认证机构(包括外国机构)发给有机加工食品证明的进口国的制造商。 MIFAFF的命令应当规定有机加工食品认证的程序和标准、允许的有机物质种类和选择标准、处理有机食品的标准,以及定期检查,确认有机加工食品的认证标准是否遵守。有机加工食品的认证应当有效期为一年,而且该期限可以延长;在该食品首次认证之后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定期的检查。 为了详细说明指导方针,MIFAFF宣布了‘指定和运作优良食品认证机构的指导方针’[(2008年12月19日)的第2008-116号MIFAFF通告]。 此外,有机加工食品认证制度有效操作的详细资料可以在‘有机加工食品认证制度的操作指导方针’[(2008年12月19日)的第2008-120号MIFAFF通告]中查找。该指导方针包含了认证制度的应用范围、认证标准和操作,以及认证标签。
通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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