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通报时间:2003年11月17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规定了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基本要求、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强制标示内容、预包装食品标签强制标示内容的免除、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非强制标示内容。 基本要求包括—— 1.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通俗易懂、准确、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黄色、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科学营养常识的内容; 2.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虚假、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3.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4.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内容应使用规范的汉字,但不包括注册商标; 5.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但应与汉字有对应关系(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国外注册商标除外); 6.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的面积大于20cm2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强制标示内容包括—— 1.食品名称,配料清单,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执行标准,辐照食品或辐照配料须标明。 2.此标准是对《食品标签通用标准》(1985,1994)的修订。主要依据是:CAC CODEX STAN 1-1985(1991,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3.在中国境内(香港、澳门、中国台北除外)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如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将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
通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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