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多边环境协议》审查化学物质拟议管控措施(参见附件)
通报时间:2023年2月7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国家环境局提议依据《环境保护和管理法》(EPMA)和《EPM(危险物质)条例》将5种新型化学物作为危险物质(HS)进行管控。 《斯德哥尔摩公约》和《鹿特丹公约》要求对这五种新型化学品进行审查。 《环境保护和管理法》(EPMA)和《EPM(危险物质)条例》规定的5种化学品的拟议管控措施计划于2022年4月进行发布公报。 化学品许可制度将于2023年生效。 相关化学品以及含有此类化学品的产品的进口商、制造商和经销商届时需要申请HS许可才能进口、出口、出售、存储和使用相关化学品。 需采取管控措施的5种化学品如下: 公约 《斯德哥尔摩公约》(SC) 《鹿特丹公约》(RC) 拟议管控化学品 工业化学品 (i) 得克隆(DP) (ii) UV-328 工业化学品/农药/杀虫剂/除草剂 (i) 杀草强 (ii) 壬基酚(NP)和壬基酚聚氧乙烯醚(NPE) (iii) 异菌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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