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订加舀大环境保护法案,1999的表3的建议法令。
通报时间:2002年6月12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内容简述: 出口控制表,1999年加舀大环境保护法案(CEPA)表3包括三个部分。清单的第一部分包括禁止在加舀大使用的物质,如灭蚁灵,这些物质只可能在非常有限的条件下出口(如,引起毁灭性)。第二部分包括在国际协约中对出口要求通报和应允的物质,如DDT和林丹。第三部分包括按议会的联邦法案,在加舀大使用受到限制的物质,如破坏臭氧层的物质。此建议法令的目的在于在1999年加舀大环境保护法案表3的第二部分中增加如下物质:Binapacry1(CAS 485-31-4),毒杀芬(CAX 8001-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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