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中允许使用的添加剂
通报时间:2015年4月8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本技术法规草案规定海湾标准第7、8条(包装和标签)中的要求为强制要求。 规定了产品包装要求,产品应包装在清洁、安全的带盖容器中,避免外部环境或污染物影响。包装使用的材料不得与产品发生反应。 还规定了以下标签要求: 产品不违反上述海湾标准GSO 9“预包装食品标签”中的规定,以下内容应包含在标签中: •通用名称或EEC编号 •色素(溶剂或稀释剂名称、染料纯度等级、“不含酒精”声明、“食品染料”声明、如果染料受光影响“不能接触光”声明)。生产日期和有效期、批号。如果添加了色素(柠檬黄INS 102、日落黄INS 110、偶氮玉红(二蓝光酸性红)INS 122和/或诱惑红INS 129)则应声明以下内容: •使用识别符(*) •在成分中声明“本材料对儿童行动和注意力有负面影响” •甜味剂(糖尿病配方食品或其它特别营养食品应包含声明“特殊膳食或糖尿病食品”)。甜味素数量是毫克/升或公斤,如果使用复合甜味剂,必须声明每种成分数量。必须声明以下警告: •如果是阿斯巴甜代糖-不得由酮尿病人使用。最大摄入量按体重计算不超过40mg/kg。 •如果是糖精,“使用本产品可能危害你的健康,因为包含的糖精已被确定导致实验动物患癌症”。 •如果是山梨糖醇或木糖醇:“山梨糖醇或木糖醇每日消费量超过40g可能导致腹泻(轻泻)”。 •如果是甘露醇:“甘露醇每日消费量超过20g可能导致腹泻(轻泻)”。 •如果是糖醇(多元醇)1“过量消费可能导致腹泻”。 •抗氧化剂:如果容器中有抗氧化剂应声明“食品中允许使用的抗氧化剂”。 •乳化剂、稳定剂、增稠剂:如果是明胶、卵磷脂和单双甘油脂应声明来源。 防腐剂:如果容器中有防腐剂应声明“食品中使用了防腐剂”。
通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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