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配备以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为燃料的强制点火发动机的重型机动车的部级法规草案:安全要求;发动机排放,3级(TIS 3043-2563)

通报时间:2023年10月27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部级法规草案要求发动机车辆符合配备以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为燃料的强制点火发动机的重型机动车辆标准:安全要求;发动机排放,3级(TIS 3043-2563)1.本标准应适用于使用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作为燃料的基准质量超过2610kg的M1类、M2类、N1类和N2类机动车,以及所有M3类和N3类机动车。2.本标准规定了污染物、污染控制装置和车载诊断(OBD)系统的耐用性的安全要求。根据本标准给出的整车型式认证范围应扩展到基准质量低于2610kg的非整车。如果制造商能够证明所有预期安装在非整车上的车身组合将车辆的基准质量增加到2610kg以上,则应扩展型式认证。3.根据本标准授予的车辆型式认证应扩展到其基准质量超过2380kg的其他车型和版本,前提是其还满足联合国第49号法规第6版附件12附录1中与温室气体排放和燃料消耗量测量相关的要求。4.以下车辆不需要根据本标准进行认证:轻型强制点火发动机车辆:安全要求;发动机排放,最新水平执行。5.等效认证:如果以下车辆是轻型强制点火发动机车辆的一部分,则不需要根据本标准进行认证:安全要求;发动机排放,最新水平执行:(1)安装在N1类车辆上的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强制点火发动机。(2)装有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强制点火发动机的N1类车辆。对于双燃料发动机和车辆,不应授予第5款规定的等效认证。6.本标准的技术法规源自联合国第49号法规第7版。*M1、M2、M3、N1、N2和N3类车辆的定义见TIS 2390-2563。

世界贸易组织
G/TBT/N/THA/688
2023-10-27
22-8094
技术性贸易壁垒
原文:英语
通  报


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1.
通报成员: 泰国
如可能,列出涉及的地方政府名称 ( 3.2条和7.2 条):
2.
负责机构:工业部泰国工业标准研究院(TISI)
3.
通报依据条款:
[X] 2.9.2
[ ] 2.10.1
[ ] 5.6.2
[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4.
覆盖的产品: 运输废气排放(ICS分类号:13.040.50);商用车辆(ICS分类号:43.080)
HS编码:87   ICS编码:43.080,13.040.50
5.
通报标题: 关于配备以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为燃料的强制点火发动机的重型机动车的部级法规草案:安全要求;发动机排放,3级(TIS 3043-2563)

语言:泰文 页数:25页 链接网址:
6.
内容简述: 部级法规草案要求发动机车辆符合配备以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为燃料的强制点火发动机的重型机动车辆标准:安全要求;发动机排放,3级(TIS 3043-2563)1.本标准应适用于使用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作为燃料的基准质量超过2610kg的M1类、M2类、N1类和N2类机动车,以及所有M3类和N3类机动车。2.本标准规定了污染物、污染控制装置和车载诊断(OBD)系统的耐用性的安全要求。根据本标准给出的整车型式认证范围应扩展到基准质量低于2610kg的非整车。如果制造商能够证明所有预期安装在非整车上的车身组合将车辆的基准质量增加到2610kg以上,则应扩展型式认证。3.根据本标准授予的车辆型式认证应扩展到其基准质量超过2380kg的其他车型和版本,前提是其还满足联合国第49号法规第6版附件12附录1中与温室气体排放和燃料消耗量测量相关的要求。4.以下车辆不需要根据本标准进行认证:轻型强制点火发动机车辆:安全要求;发动机排放,最新水平执行。5.等效认证:如果以下车辆是轻型强制点火发动机车辆的一部分,则不需要根据本标准进行认证:安全要求;发动机排放,最新水平执行:(1)安装在N1类车辆上的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强制点火发动机。(2)装有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强制点火发动机的N1类车辆。对于双燃料发动机和车辆,不应授予第5款规定的等效认证。6.本标准的技术法规源自联合国第49号法规第7版。*M1、M2、M3、N1、N2和N3类车辆的定义见TIS 2390-2563。
7.
目标与理由:环境保护 
8.
相关文件: 1.联合国第49号法规第7版关于防止车辆用压缩点火发动机和强制点火发动机排放气体和颗粒污染物的统一规定。2.联合国第83号法规第4版关于根据发动机燃料要求3批准车辆污染物排放的统一规定。3.联合国第85号法规(第1版)关于批准用于驱动M类和N类机动车辆的内燃机或电力传动系统在测量电力传动系统净功率和最大30分钟功率方面的统一规定。3. ECE/TRANS/WP.29/GRPE/794.TIS 2390-2563 机动车辆和拖车的分类和定义
9.
拟批准日期:待定
拟生效日期:2024年1月1日
10.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 自通报之日起60天内
11.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WTO/TBT咨询点和通报机构 泰国工业部工业标准研究院(TISI) 电话:(662) 430 6831 分机:2130 传真:(662) 354 3041 电子邮箱:thaitbt@tisi.mail.go.th 网站: https://www.tisi.go.th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3/TBT/THA/22_7305_00_x.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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