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食品(第X号修正案)条例草案(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要求)
通报时间:2023年9月28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新加坡食品局(SFA)建议对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要求进行以下修订。A.修订《食品条例》第5条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一般要求:i. 要求提供标识食品生产工厂和生产批次的批次识别声明;ii.要求在不正确的使用或处理食品的方式会使食品不安全或不宜食的情况下,提供食品使用或处理说明;iii.要求食品原产国的名称附有适当的文字(例如:“原产国:”;“产品:”;“制造于”等),在新加坡制造的预包装食品要申报原产国;iv. 成分声明的要求修改如下:a)规定在适当的品目下申报成分声明(如:“配料”);对于按制造时的进口重量降序排列的成分。b)强制要求在配料说明下声明添加的水,但以下情况除外:1.水是复合食品中使用的盐水、糖浆或肉汤等配料的一部分,并在配料表中声明为水;2.水在生产过程中蒸发;3.水占成品的比例不到5%;4.水用于重构脱水成分,其中添加的水量等于在制作脱水配料时最初去除的水。c)豁免加工助剂的声明。d)强制要求声明存在通过使用涉及已知对个人过敏的食品和配料的生物技术获得的任何过敏原(如第5(4)(ea)条所列)。e)更新《食品条例》附表一允许的一般术语列表,并因此撤销条例第6(4)条。B. 修订条例第6条,以小单位包装的食品(最大表面积小于10cm²)不受标签上以下信息声明的约束,前提是潜在购买者可通过物理文件或网站或其他电子记录获得这些信息:i.配料说明(包括柠檬黄、已知对个人过敏的配料说明);ii.批次标识;iii.含有天冬酰胺的食品说明;iv.食品使用或处理说明。C.修订《食品条例》第9条和第9A条,禁止使用与食品有关的声称或建议,暗示:i.其他食品不安全;ii.本条例允许的食品成分不安全;iii.该食品不含本条例不允许的食品添加剂;或iv.该食品不含任何食品中禁止的物质。D.针对在网络销售平台上宣传或销售的食品,加入新的第12A条,要求在预包装食品的销售清单上声明以下信息:i.食物名称;ii.配料清单(包括柠檬黄和已知会引起过敏反应的食品的声明);iii.净含量和沥干物重;iv.食品的新加坡制造商、包装商、分销商、进口商、出口商或供应商的名称和地址;v.原产国名称;vi.食品的使用或处理说明包括以“无麸质”、“天然无麸质”和“减麸质”名义销售的食品的定义和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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