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1月26日公共卫生部(MOPH)题为“酒精饮料(第2号)”的第275号通告
通报时间:2004年2月18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公共卫生部认为有必要对第272号通告条款6(1)和(2)酒精饮料的标签要求作以下修订: 标签必须: (1)必须遵照财政部有关酒精饮料的管理框架的通告和税务局有关酒精饮料的进口许可标准和条件。 (2)粘贴下列警告: 不售给18岁以下儿童。 饮酒会降低驾车的控制力。 18岁以下儿童不得饮酒。 在每个瓶子上分别用高度不低于5mm的、清晰的、粗体泰语文字,瓶子的颜色和所粘贴的内容必须有形成反差的衬底。 现有的生产或进口酒的标签在2004年4月7日前仍然有效。
通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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