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化妆品信息档案管理规定》第4条的议案
通报时间:2021年11月17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为实施《化妆品卫生安全法》第4条第3款,卫生部颁布了《化妆品产品信息档案管理法规》(以下简称《法规》),明确了化妆品在供应、销售、赠与、公开展示或消费者试用前,由生产商或者进口商建立产品信息档案的要求。内容包括生产商或进口商的适用范围、产品信息文件中应包含的信息、安全性报告签署人的资格、产品信息文件的保存期限。 对所收到的安全性报告签署人的资格提出了建议。在对这些建议进行评估后,卫计委拟规定,2019年6月30日前毕业于国内或国外大学化学与化学工程系,并在化妆品安全性评价方面具有至少5年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员,可以继续从事相关工作,从而担任安全报告的签字人。因此,建议通过对《法规》第4条的修正。
通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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