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法令草案,确定了在储存和销售汽油时和使用有机溶剂的过程中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空气污染源的排放限制和操作条件
通报时间:2002年5月24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政府法令草案,根据No…/2002/Coll. 第55条款第3段,关于空气保护,确定执行此法案的第3条款第11段,第4条款第12段,第9条款第10段,第12条款第5段,第13条款第8段,规定了固定空气污染源,污染空气的挥发性有机物的目录,大量集中的这些物质转换为大量集中的总有机碳的排放限制和排放率,确定排放方法、安装的技术条件检查的要求执行操作记录的要求,空气污染源的通报和登记,在生产、出口和使用有机溶剂和含有有机溶剂的产品的通报义务,处理含有机溶剂的产品和平衡消耗的方法的要求,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要求
通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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