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部分: 包装标识;第3部分:包装、卷制技术要求及贮运;第4部分:感官技术要求;第5部分:主流烟气;第6部分:质量综合判定
通报时间:2005年1月21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第2部分 包装标识: 以下条款违反要求,判定该批卷烟不合格: ——卷烟商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包装标识所使用的中文文字应符合规范汉字的要求,在使用汉字的同时可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 ——卷烟包装体上应注明省(市)名和企业名称或直接注明企业名称,生产企业的名称应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企业的名称。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相互协作,但又各自独立经营的企业,在其合作生产的卷烟产品包装上,应当注明具有该卷烟产品商标所有权企业,亦可同时标注产品生产企业的名称; ——商品条码应符合GB12904的要求,能够准确识读; ——条、盒上应注明焦油量、烟气烟碱量、烟气一氧化碳量,标注的中文字体高度不得小于2.0mm; ——条、盒上应注明警句,且中文警句字体高度不得小于2.0mm。 第3部分 包装、卷制技术要求及贮运: ——卷烟包装与卷制质量得分小于60分时,判定该批卷烟不合格。监督检验时,卷烟包装与卷制扣分包括A、B两类质量缺陷项。 第4部分 感官技术要求: ——有明显异味或霉变,判定该批卷烟不合格。 第5部分 主流烟气: 以下条款违反要求,判定该批卷烟不合格; ——当盒标焦油量小于等于4mg时,则:|实测焦油量 – 盒标焦油量|≤1.0mg ——当盒标焦油量在5mg~10mg时,则:|实测焦油量 — 盒标焦油量|≤2.0mg ——当盒标焦油量大于等于11mg时,则:|实测焦油量 — 盒标焦油量|≤2.5mg 第6部分 质量综合判定: 卷烟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出厂检验和监督检验。型式检验应包括所有项目;在无特殊规定的情况下,监督检验一般应对A、B类质量缺陷项进行检验;出厂检验根据企业质量控制要求自行确定检测内容,但为保证产品质量,至少应对所有A类质量缺陷项进行检验。
通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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