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主要道路使用的小型电火花点火式发动机排放法规》提案
通报时间:2003年3月24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非主要道路使用的小型电火花点火式发动机排放法规》提案(以下称为“法规提案”)提出制定小型电火花点火式发动机尾气排放标准不得超过19 kW (25 hp)。这些发动机通常以汽油为燃料,但也可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小型电火花点火式发动机通常用于草坪和花园的机器(树篱修剪机、灌木铲除机、草坪剪草机、菜圃拖拉机、吹雪机等等);用于轻型工业机械(发电机设备、电焊机、压力冲洗机等等);并用于轻型伐木机械(链锯、木材切割机、切碎机等)。根据《加舀大环境保护法案1999(CEPA 1999)》的第5部分第7章节,该法规提案确定了加舀大排放标准,并与美国(U.S.)环境保护局(EPA) 关于小型电火花点火式发动机的规则一致。该法规提案将适用于2005年及以后的发动机。此类发动机的燃料燃烧造成空气污染,并导致对环境和加舀大公众健康的负面影响。该法规提案以减少或控制污染物,诸如碳氢化合物(HC)、氮氧化物(NOX)、一氧化碳(CO)和列于CEPA 1999的计划1中的“有毒物质”中的某些物质等的排放来减少其负面影响。该法规提案适用于在加舀大从事制造、批发或销售进口小型电火花点火式发动机和机械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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