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柴油机燃料法规中的含硫量提案
通报时间:2004年10月8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修订柴油机燃料法规中含硫量的提案(下称“法规提案)的目的旨在降低柴油发动机和越野车、火车以及船舶所用的设备排放出的有害排放物。为达此目的,法规提案将规定生产、进口或销售用作这些用途的柴油机燃料的含硫量限量标准。按照2002年7月31日在加舀大官方公报第II部分公布的现行柴油机燃料法规含硫量(通报号:G/TBT/N/CAN/23),现有的此类限量只用于道路车辆用途的柴油机燃料,而对越野车、火车或船舶柴油机燃料的应用未加限制。 现行的法规2006年以前对道路车辆柴油机燃料含硫量的限量标准最高为500毫克/千克(毫克/千克),然而,该限量将降低到15毫克/千克。该法规提案将提出从2007年开始对越野车、火车或船舶柴油机燃料实施相同的500毫克/千克限量要求,2010年越野车柴油机燃料的限量降低到15毫克/千克,2012年火车和船舶柴油机燃料的限量降低到15毫克/千克。这些修订对通过降低柴油发动机及设备的有害物质排放,进一步促进环境和人类健康的保护是非常必要的。 该法规提案的关键组成部分如下: - 从2007年6月1日起,生产、进口在加舀大使用或销售的越野车、火车或船舶柴油机燃料的含硫量将限定为最高500毫克/千克; - 从2007年10月1日起,在加舀大销售或提供用于在加舀大销售的越野车、火车或船舶柴油机燃料的含硫量将限定为最高500毫克/千克; - 从2010年6月1日起,生产或进口在加舀大使用或销售的越野车柴油机燃料的含硫量将限定为最高15毫克/千克; - 从2010年9月1日起,在加舀大销售或提供用于在加舀大销售的越野车柴油机燃料的含硫量将限定为最高15毫克/千克; - 从2012年6月1日起,生产或进口在加舀大使用或销售的越野车、火车或船舶柴油机燃料的含硫量将限定为最高15毫克/千克;销售或提供用于销售的,在火车机车或船舶上使用的柴油机燃料将保持隶属于500毫克/千克销售限量;并且 - 在北部供货区域(在柴油机燃料含硫量法规中所定义),对销售的越野车、火车或船舶柴油机燃料含硫量的500毫克/千克限量将于2008年12月1日生效,然而,对越野车柴油机燃料含硫量在15毫克/千克销售限量将于2011年11月30日后生效。
通 报
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
||||||||||||||||||||||||||||||
托管标准,您可以接收以下服务:
1 标准定期系统查新,若有最新版本,会以站内短信或邮件的形式通知用户;
2 随时在标准托管页面中查看到该条标准的最新状态;
3 若用户有在学习和科研中的需要,可以在标准托管页面中试阅标准;
4 企业如果需要上新产品,我院及时提供标准查询、采购等方面的支持;
5 为企业在标准制修订、企业良好行为创建以及标准化试点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可联系我院指定相关专家负责进行指导帮助、提供政策咨询;
6 为企业提供标准化政策的解读、标准化知识的推广培训、标准自我公开声明、标准文献的免费查询、企业标准化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标准化服务;
标准资讯点击排行榜 全部
资讯标题点击
[[ n.title ]] [[ n.read ]]大连标准化公共服务平台
版权:大连标准化研究院有限公司
地址:大连市中山区高原街56号
电话:0411-82740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