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农业的强制性技术标准。
通报时间:2003年10月7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与法律No. 291 – 动植物卫生基本法–及其法规一致,以“有机、生物或生态农业的名义”保护未使用不同于如下所列的产品生产、处理、保存和销售的农业食品:附录A, B, C 和 D中提到的食品、符合尼加拉瓜强制技术标准和现行对此类产品进行规定的动植物检疫技术法规中制订的要求的食品。 其他不符合该尼加拉瓜强制技术标准的条款的农业食品和输入品,被禁止使用可能引起消费者误会的“生态”、“有机”和“生物学的”等等名称、商标、表述和符号,因为他们的发音或视觉形象与尼加拉瓜强制标准所保护的相近,甚至与“类型” (tipo)、“风格” (estilo)、“滋味” (gusto)或其它类似表述联合使用也不可以。 “生态农业”名称的保护、尼加拉瓜强制性技术标准的使用、对该标准遵守情况的监督,以及对所含产品的质量控制的推进等等,都是农牧林业部的职责。 不允许作为私有财产以任何语言对使用了术语“生态”或其等价物的任何产品、活动、商标或企业标志,进行注册或申请专利。 生态农业产品的生产、分类、处理、包装、分装、标志、鉴别和认证,以及研究和扩展等方面,应当遵守相关立法和尼加拉瓜强制性技术标准。
通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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