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电池和废电池的法规提案,及撤销指令2006/66/EC 和修订法规(EU) No 2019/1020 (COM(2020)798)

通报时间:2021年1月26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本法规草案涉及电池在欧盟市场投放的可持续性、安全性、标签和信息要求,以及对运营商的尽职调查要求和废电池报废处理要求。 产品要求具体涉及:对有害物质(所有电池)的限制、报告、标签和-由随后的立法规定 -整个生命周期的最大碳足迹水平(电动汽车和工业电池)、回收钴、铅、锂和镍的最 低水平(汽车、电动汽车和工业电池)、性能和耐用性(便携式、电动汽车和工业电池)、 可拆卸性和可更换性(便携式电池)、安全性(固定式电池储能系统)、标签(所有电池)、 健康状况和预期寿命信息(电动汽车和工业电池)以及电池护照(电动汽车和工业电池)。 还要求将电动汽车和工业电池投放到欧盟市场的运营商制定供应链尽职调查政策,涉 及钴、天然石墨、锂和镍的采购,以及这些制造电池活性材料所需的化合物。 电池报废管理要求包括:生产者登记,扩大生产者责任,收集废电池,有关处理、回收、 再利用和再制造的要求,提供报废信息,以及向主管部门报告。

世界贸易组织
G/TBT/N/EU/775
2021-01-26
21-0715
技术性贸易壁垒
原文:英语
通  报


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1.
通报成员: 欧盟
如可能,列出涉及的地方政府名称 ( 3.2条和7.2 条):
2.
负责机构:欧盟委员会
3.
通报依据条款:
[X] 2.9.2
[ ] 2.10.1
[X] 5.6.2
[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4.
覆盖的产品: 电池和废电池;废物(ICS 13.030),原电池和电池(ICS 29.220)。
HS编码:8506   ICS编码:29.220,13.030
5.
通报标题: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电池和废电池的法规提案,及撤销指令2006/66/EC 和修订法规(EU) No 2019/1020 (COM(2020)798)

语言:英语 页数:130/28 链接网址:
6.
内容简述:

本法规草案涉及电池在欧盟市场投放的可持续性、安全性、标签和信息要求,以及对运营商的尽职调查要求和废电池报废处理要求。

产品要求具体涉及:对有害物质(所有电池)的限制、报告、标签和-由随后的立法规定

-整个生命周期的最大碳足迹水平(电动汽车和工业电池)、回收钴、铅、锂和镍的最

低水平(汽车、电动汽车和工业电池)、性能和耐用性(便携式、电动汽车和工业电池)

可拆卸性和可更换性(便携式电池)、安全性(固定式电池储能系统)、标签(所有电池)

健康状况和预期寿命信息(电动汽车和工业电池)以及电池护照(电动汽车和工业电池)

还要求将电动汽车和工业电池投放到欧盟市场的运营商制定供应链尽职调查政策,涉

及钴、天然石墨、锂和镍的采购,以及这些制造电池活性材料所需的化合物。

电池报废管理要求包括:生产者登记,扩大生产者责任,收集废电池,有关处理、回收、

再利用和再制造的要求,提供报废信息,以及向主管部门报告。
7.
目标与理由:电池是一种重要的能源,也是可持续发展、绿色交通、清洁能源和气候中和的关键推动因素之一。为了使欧盟的产品政策有助于实现这些目标,需要确保在欧盟销售的电池是以可持续的方式采购和制造的。要解决欧盟市场上电池的整个生命周期问题,需要制定统一的产品和销售要求,包括合格评定程序。提出的供应链尽职调查政策旨在解决与用于电池制造的某些原材料的提取、加工和交易相关的社会和环境风险。回收材料使用的增加将支持循环经济的发展,并使材料的使用更具资源效率。确保电池的低碳足迹解决了气候变化是电池生命周期中第二大环境影响(仅次于矿物和金属的使用)的问题,也是确保欧盟根据国际商定的气候变化目标实现移动性和储能部门脱碳目标所必需的。 此外,电池的设计和制造应优化其性能、耐用性和安全性。应限制电池中有害物质的使 用,以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并减少废物中此类物质的存在。 有关报废阶段的要求是必要的,以解决电池对环境的影响,并支持建立电池回收市场和 来自电池的次级原材料市场,以关闭材料循环。 为了更好地反映电池使用的新进展,本提案根据电池的设计和使用对不同类别的电池进 行了区分,与电池化学性质无关。此分类用于将某些要求仅适用于对相关可持续性方面 影响最大的电池细分市场。也有助于监测不同类型电池的收集和回收。 保护环境。  
8.
相关文件: •2019年6月20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法规 (EU) 2019/1020关于市场监督和产品合规性及修订指令2004/42/EC和法规(EC) No 765/2008与(EU) No 305/2011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CELEX:32019R1020
9.
拟批准日期:预计2021或2022年将被欧洲议会和理事会通过
拟生效日期:在欧盟官方公报公布后20天(具体规定应从提案中指明的各个日期开始适用)
10.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 通报之后60天
11.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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