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污染控制条例修正草案

通报时间:2007年12月10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本条例草案包含减少在建筑场地的柴油发动机颗粒物的排放措施。这些措施中的大部分已经自2003年9月生效。关于空气污染控制条例的本修正提案是由于在国家层面统一实施的需要,以及扩充对所有建筑场地的措施的适用性。特别是,本条例草案规定了自2008年5月1日生效后,超过37 千瓦的以柴油为动力的新建筑机械,以及自2010年开始18 千瓦- 37千瓦的新机械必须符合下列排放标准: - 新的颗粒物排放限值(依照UNECE 颗粒物测量(PMP)- 方法1x1012 1/千瓦时), - NO2与 NOx的比例限值(按质量30%), - 在排放系统中未使用铜基添加剂或铜基涂料, - 依照指令97/68/EG,当机械投放市场时,同时达到其它污染物质的要求。 如果建筑机械配备了经检测并认可的颗粒物过滤器,可视为达到了这些新的排放标准。 本法规提案的合格证明对于以柴油为动力的新机械类型或颗粒物过滤系统类型是强制性的。合格证明必须由某个经认可的技术部门或发动机测试实验室颁发。每台单独的以柴油为动力的机械显示符合新排放标准的标签或标识同样也是强制性的。

世界贸易组织
G/TBT/N/CHE/95
2007-12-10
技术性贸易壁垒
原文:
通  报


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1.
通报成员: 瑞士
如可能,列出涉及的地方政府名称 ( 3.2条和7.2 条):
2.
负责机构:联邦环境局(FOEN)
3.
通报依据条款:
[X] 2.9.2
[ ] 2.10.1
[ ] 5.6.2
[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4.
覆盖的产品: 在建筑场地使用的以柴油为动力的机械和设备,以及类似的装置
HS编码:84   ICS编码:25.
5.
通报标题: 空气污染控制条例修正草案

语言:法语和德语 页数:4页 链接网址:
6.
内容简述:本条例草案包含减少在建筑场地的柴油发动机颗粒物的排放措施。这些措施中的大部分已经自2003年9月生效。关于空气污染控制条例的本修正提案是由于在国家层面统一实施的需要,以及扩充对所有建筑场地的措施的适用性。特别是,本条例草案规定了自2008年5月1日生效后,超过37 千瓦的以柴油为动力的新建筑机械,以及自2010年开始18 千瓦- 37千瓦的新机械必须符合下列排放标准: - 新的颗粒物排放限值(依照UNECE 颗粒物测量(PMP)- 方法1x1012 1/千瓦时), - NO2与 NOx的比例限值(按质量30%), - 在排放系统中未使用铜基添加剂或铜基涂料, - 依照指令97/68/EG,当机械投放市场时,同时达到其它污染物质的要求。 如果建筑机械配备了经检测并认可的颗粒物过滤器,可视为达到了这些新的排放标准。 本法规提案的合格证明对于以柴油为动力的新机械类型或颗粒物过滤系统类型是强制性的。合格证明必须由某个经认可的技术部门或发动机测试实验室颁发。每台单独的以柴油为动力的机械显示符合新排放标准的标签或标识同样也是强制性的。
7.
目标与理由:保护人类健康: 以颗粒物的形式的空气传播污染目前是瑞士环境政策所面临的最大的挑战之一。特别是生活在城市和靠近主要交通要道的人受到高浓度的颗粒物的影响。在这些区域内经常超过关于空气污染控制条例的限值,有时大量超过。依照环境法规作为一项预防性措施必需对致癌物质柴油烟灰采取特殊的紧急行动,并且必须将其减到最少。世界卫生组织(WHO)持有由于超细颗粒物有害健康影响的非常具有说服力的毒物学证据。 柴油烟灰作为直径大约100毫微米的量非常大的超细颗粒物从发动机排放到大气中。为了将柴油烟灰减到最少,除了排放质量限值之外,还需要一项颗粒物限值。基于预防性措施的该原则通过PMP程序(颗粒物测量程序)同样也在国际层面实施 (UNECE-WP29-GRPE)。 具有超过97%(颗粒物数量)过滤效率和显著减少柴油烟灰(超过93%)的高效颗粒物过滤系统,是最新的适合于建筑机械,并且对于大型机械在经济方面同样也是可行的系统。 
8.
相关文件: 法律基础: 关于环境保护的联邦法律(LPE) http://www.admin.ch/ch/f/rs/c814_01.html 关于空气污染控制的条例(OPair) http://www.admin.ch/ch/f/rs/c814_318_142_1.html 建筑场地的空气污染控制: http://www.bafu.admin.ch/php/modules/shop/files/pdf/phpH2Wacn.pdf FOEN/Suva过滤列表 http://www.bafu.admin.ch/luft/00632/00639/00644/index.html语言= 英语 UNECE-WP.29-GRPE的颗粒物测量程序 http://www.unece.org/trans/main/wp29/wp29wgs/wp29grpe/pmp19.html
9.
拟批准日期:2008/04
拟生效日期:2008/05/01
10.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 2008/02/10
11.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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