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污染控制条例修正草案
通报时间:2007年12月10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本条例草案包含减少在建筑场地的柴油发动机颗粒物的排放措施。这些措施中的大部分已经自2003年9月生效。关于空气污染控制条例的本修正提案是由于在国家层面统一实施的需要,以及扩充对所有建筑场地的措施的适用性。特别是,本条例草案规定了自2008年5月1日生效后,超过37 千瓦的以柴油为动力的新建筑机械,以及自2010年开始18 千瓦- 37千瓦的新机械必须符合下列排放标准: - 新的颗粒物排放限值(依照UNECE 颗粒物测量(PMP)- 方法1x1012 1/千瓦时), - NO2与 NOx的比例限值(按质量30%), - 在排放系统中未使用铜基添加剂或铜基涂料, - 依照指令97/68/EG,当机械投放市场时,同时达到其它污染物质的要求。 如果建筑机械配备了经检测并认可的颗粒物过滤器,可视为达到了这些新的排放标准。 本法规提案的合格证明对于以柴油为动力的新机械类型或颗粒物过滤系统类型是强制性的。合格证明必须由某个经认可的技术部门或发动机测试实验室颁发。每台单独的以柴油为动力的机械显示符合新排放标准的标签或标识同样也是强制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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