惰性成分;提议撤销三种氟氯化碳(CFC)化学品的杀虫剂允许残留量的豁免
通报时间:2005年5月2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环保署(EPA)提议从对三种惰性成分(二氯二氟甲烷、二氯四氟乙烷和三氯氟代甲烷)的一种允许残留量要求中撤销豁免,因为这些物质不再在《联邦杀虫剂、杀真菌剂和灭鼠剂法案(FIFRA)》的活性杀虫剂产品的注册中,和/或根据《清洁空气法案》,十多年来由环保署(EPA)禁止销售或分销,或提供给某些含有或用损耗臭氧的化合物制造的非必需的产品的州际贸易中销售或分销,这些惰性物质已经禁止在美国销售的杀虫剂产品中使用。根据经《1996年食品质量保护法案(FQPA)》修订的《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FFDCA)》第408(q)项,这些成分在2006年8月前须经重新评定。在撤销允许残留量豁免的最终规则发布时,为了《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FFDCA)》第408(q)项的目的,五种允许残留量将期待“重新评定”。
通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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