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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牵引设备更新标准汇总
序号
标准号
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
适用范围
标准状态
标准详情
1
GB 8840-2009
船用柴油机排气烟度限值
Limit for exhaust smoke of marine diesel engine
本标准规定了船用柴油机(以下简称“柴油机”)稳态工况下排气烟度的允许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对船用柴油机排气烟度的限制。
现行
2
GB/T 22727.1-2008
通信产品有害物质安全限值及测试方法 第1部分:电信终端产品
Limits and methods of measurement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telecommunication product Part 1: Telecommunication terminal
GB/T 22727的本部分规定了电信终端产品中含有的铅(Pb)、汞(Hg)、镉(Cd)、六价铬[Cr(Ⅵ)]、多溴联苯(PBB)和多溴二苯醚(PBDE)六种有害物质的安全限值及测试方法。 本部分的安全限值要求适用于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中列出的电信终端产品,本部分的测试方法适用于电信终端产品。
现行
3
GB 4914-2008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Effluent limitations for pollutants from offshore petroleum exploration and production
本标准规定了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中产生的直接排放入海的污染物在不同海区的排放浓度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我国的内水、领海及其他管辖海域,对从事石油勘探开发的任何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实体在作业中所使用或生成后直接排放入海的生产水、钻井液、钻屑和其他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现行
4
GB 18583-2008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
Indoor decorating and refurbishing materials - Limit of harmful substances of adhesives
本标准规定了室内建筑装饰装修用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及其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室内建筑装饰装修用胶粘剂。
现行
5
GB 12348-200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Emisson standard for industrial enterprises noise at boundary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和固定设备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及其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噪声排放的管理、评价及控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等对外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也按本标准执行。
现行
6
GB 22337-2008
社会生活环境噪音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for community noise
本标准规定了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商业经营活动中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边界噪声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向环境排放噪声的设备、设施的管理、评价与控制。
现行
7
GB/T 22282-2008
纺织纤维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
The limitation of toxic and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textile fibers
本标准规定了纺织纤维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和检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聚丙烯腊纤维、人造纤维索纤维、棉和其他天然纤维素种子纤维、聚氨酯弹性纤维、原毛及其他动物毛纤维、聚酯纤维和聚丙烯纤维。
现行
8
GB/T 22103-2008
城市污水再生回灌农田安全技术规范
Technology code for municipal wastewater reuse in agriculture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再生水用于灌溉农田的水质要求、规划要求、具体使用、控制原则、监测及环境影响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以城市再生水为水源的农田灌溉区。
现行
9
GB/T 18773-2008
医疗废物焚烧环境卫生标准
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standard for incineration of medical treatment wastes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废物焚烧环境卫生标准值及监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医疗废物的焚烧。
现行
10
GB 21902-2008
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for pollutants form synthetic leather and artificial leather industry
本标准规定了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企业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企业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的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建设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 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其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 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
现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