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毒豆芽” 承担刑责并十倍赔偿

由 平台编辑 在 2021年11月23日 转载于 山西检察微信号

2019年8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郭某某在未取得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等经营证件的情况下,为使自己生产的豆芽产量高、销路好,通过他人从淘宝网两次购买“豆芽无根素”,并在其家中生产豆芽时非法添加无根素,后将其生产的豆芽销售给申某某、高某某等商户,销售金额达19200元。经鉴定,从提取于郭某某及上述销售商处的豆芽中均检出4-氯苯氧乙酸钠。经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4-氯苯氧乙酸钠依法应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豆芽营养价值高、经济实惠,是颇受消费者青睐的绿色食品,然而个别生产者为追求高产量、高销量,竟违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损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2019年8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郭某某在未取得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等经营证件的情况下,为使自己生产的豆芽产量高、销路好,通过他人从淘宝网两次购买“豆芽无根素”,并在其家中生产豆芽时非法添加无根素,后将其生产的豆芽销售给申某某、高某某等商户,销售金额达19200元。经鉴定,从提取于郭某某及上述销售商处的豆芽中均检出4-氯苯乙酸钠。经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4-氯苯氧乙酸钠依法应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郭某某置消费者健康权于不顾,擅自在生产豆芽过程中添加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的豆芽无根素,其行为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长治市潞州区检察院依法启动公告程序,公告期满后未见机关和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益仍处于受损状态,遂对郭某某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庭审中,检察院围绕郭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事实和侵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进行举证、辩论。经法院依法审理,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处罚金三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9200元。同时,支持了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处其承担销售价款十倍的赔偿金192000元,并在市级媒体上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让违法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加大违法犯罪成本,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您是这篇文章的第283个读者。

我的资讯收藏

托管标准,您可以接收以下服务:

1 标准定期系统查新,若有最新版本,会以站内短信或邮件的形式通知用户;

2 随时在标准托管页面中查看到该条标准的最新状态;

3 若用户有在学习和科研中的需要,可以在标准托管页面中试阅标准;

4 企业如果需要上新产品,我院及时提供标准查询、采购等方面的支持;

5 为企业在标准制修订、企业良好行为创建以及标准化试点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可联系我院指定相关专家负责进行指导帮助、提供政策咨询;

6 为企业提供标准化政策的解读、标准化知识的推广培训、标准自我公开声明、标准文献的免费查询、企业标准化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标准化服务;

进入企业标准托管

您可以通过编辑查新模板,批量查询指定标准集的最新情况。我们会通过查询,向您展示您所查询标准的:

1. 准确的标准号及标准名称(我们通过人工智能技术对您提交的标准号进行自动纠正)

2. 标准的最新状态(现行、废止或未发布)

3. 若标准已废止并被新标准替代,会反馈被替代的标准

4. 若您已托管此标准,便可以实时跟踪这个标准的最新状态

标准查新 模板下载

您可以在这里检索全球超过140万条标准,支持上百个国内国际标准组织的标准查询。您也可以在这里检索国内各类国家、部委和地方的法律法规。

更多标准子库在持续建设中。

标准检索

标准资讯点击排行榜 全部

资讯标题点击

[[ n.title ]] [[ n.read ]]

大连标准化公共服务平台

版权:大连标准化研究院有限公司

地址:大连市中山区高原街56号

电话:0411-82740851

大连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