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西出台食用农产品市场可溯源凭证体系建设指南
由 平台编辑 在 2020年09月29日 转载于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四个最严”要求,加强食用农产品安全治理,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近日,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印发《江西省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主体责任 推进可溯源凭证体系建设指南》,助推进一步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
据悉,《指南》明确的可溯源凭证包括,产地证明、购货凭证、批发市场开办者印制的统一格式销售凭证、合格证及其他证明文件等。要求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依法对入场销售者履行管理义务,保障市场规范运行;要求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销售活动,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销售记录制度,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用农产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产品。
据省市场监管局食品经营处有关负责人介绍,《指南》还特别明确了对重点食用农产品可溯源凭证的具体要求:
生猪产品。猪肉制品加工企业、生猪产品经营者(含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批批查验生猪产品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以及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结果(报告),严禁采购经营来自非定点屠宰厂(场)或者来源不明的生猪产品。
畜禽类产品。活禽或白条禽市场销售者要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确保所采购、销售的活禽或白条禽批批具备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严禁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病死等活禽或白条禽流入市场。
进口食用农产品。包装或者标签应当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原产地,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冷藏冷冻食品。经营者应当具备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主动对经营环境、经营人员、冷藏冷冻设备、设施等开展自查,记录并存档自查结果;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数量、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此外,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还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备案信息在政府网站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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